郵局存款是一種常見的遺產,家人過世後家屬一定會想知道該如何辦理繼承!本文將介紹郵局存款繼承期限多久及如何繼承。
一、「郵局存款」繼承期限是多久?
二、注意:雖然沒有繼承期限,卻有風險
例:爺爺當年過世留有一筆郵局存款,但爸爸因工作忙碌一直沒去繼承戶頭裡的錢,而後爸爸因病過世;到了小明要繼承爸爸遺產的時後,此時小明也是再轉繼承人身份(馬上瞭解:何謂「再轉繼承」? 什麼時後會發生? ),但是在申請爸爸遺產清單的時後,是看不到爺爺的郵局存款這筆錢的,這樣一來就會漏掉一筆該繼承的錢 ! 因此雖然沒有期限,還是要記得去辦理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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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親人過世「郵局存款」如何辦理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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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系血親卑親屬(含養子女,如無子女為孫子女)。
- 父母。
- 兄弟姐妹。
- 祖父母。
應備資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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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月內核發的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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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月內核發的繼承人之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個人或全戶不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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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月內核發的可確認全體合法繼承人之全戶早年手抄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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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月內核發的已過世的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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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委託他人辦理:
(1)郵局制式之委託書 => 委託人印鑑章用印+親簽。
(2)三個月內核發的印鑑證明(申請目的:繼承) 。 馬上瞭解:«印鑑證明是什麼?如何申請?»
(3)印鑑章=>與印鑑證明相符。
(4)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委託人身分證影本。 -
法院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公文(如有繼承人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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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1份註1(存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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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部分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表示之聲請後,另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偕同其他繼承人共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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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除被繼承人具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身分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外,由繼承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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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在3萬元以下者(小額存款繼承),僅須繼承代表人檢具足資證明其為繼承人之戶籍文件,由繼承代表人親持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辦理,並於繼承申請書中切結加註「已取得其他繼承人同意,授權由本人代表申請及領取繼承款項」之切結字樣。
♦其他未說明事項,悉按郵局相關規定辦理。對繼承手續或文件有疑義時,請洽各地郵局詢問或電洽本公司顧客服務專線 (0800-700-365),手機請改撥付費電話:(04)23542030。
繼承人無法親自辦理委託他人代辦時,除應備上列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外,「須另檢附下列任一文件」,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 繼承人在國內:委託人出具委託書(所蓋印章須與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相符)及戶政事務所簽發之印鑑證明(正本)。
- 繼承人在國外:委託人出具經當地我國駐外館處或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如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授權委託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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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可以「跨局」辦理「郵局存款」繼承?
- 綠色存簿儲金簿
⇒所有業務內容都可臨櫃辦理
- 橘色綜合儲金簿
⇒所有業務內容都必須回原分局辦理
♦貼心提醒:
印鑑證明以自戶政機關核發日起算最近3個月(含)內者為限,戶籍謄本限自儲戶死亡日期以後核發者,但載明死亡宣告登記者,有效期限比照印鑑證明之規定。
五、« 全謹代書代辦「印鑑證明」案例 »

註1:同意移轉證明書,就是當繼承人因遺產稅稅款較高,一時無法立即繳清全部稅款,但又急需辦理繼承遺產之產權移轉(如出售不動產等時,可向稽徵機關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核發先行移轉財產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以利辦理產權移轉事宜,這就是在未繳清遺產稅的情況下可以繼承遺產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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