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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證遺囑遺失了,還具有法律效力嗎? 還可以重新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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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的正本遺失,不代表遺囑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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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遺失後,可以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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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的副本通常由公證人、法院和公證人公會保存。申請人應向辦理遺囑公證的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或法院申請閱覽、影印或補發副本。延伸閱讀:遺囑怎麼寫才有法律效力?五種遺囑格式+自書範例教學
二、誰可以提出重新申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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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人尚未過世的時候,本人可以自行申請閱覽、影印或補發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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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立遺囑人已過世,只有法定繼承人才能申請。
三、 沒有被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可以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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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立遺囑人尚未過世,或是遺囑中沒有指定繼承人,除非立遺囑人同意、或是涉及訴訟案件等情況,否則其他人無法申請閱覽或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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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人過世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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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必須具有利害關係的法定繼承人,向辦理遺囑公證的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或法院申請閱覽、影印或補發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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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沒有被指定為繼承人,但仍然是法定繼承人,也能申請閱覽遺囑以確認繼承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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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證遺囑不見,重新申請需要準備什麼文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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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人的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證明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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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證明全體繼承人有幾位及其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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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之身分證正本
五、公證遺囑不見了,重新申請有期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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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並沒有規定公證遺囑遺失後,聲請補發或使用副本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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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要注意!! 盡早聲請補發或使用遺囑副本,避免延遲遺產繼承的處理,影響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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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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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申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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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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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正當理由無法如期申報,可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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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繼承登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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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不動產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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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登記,每逾一個月處以登記費1倍的罰鍰,最高可達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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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超過一年仍未登記,地政機關將公告3個月後,將該不動產列冊管理15年,期滿後由國有財產署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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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 在知悉得繼承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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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 在知悉得繼承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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