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被繼承人往生,未婚無子嗣,父母早已往生,被繼承人有簽立一份自書遺囑,將他名下唯一的房屋,指定要給這位姪女。姪女得知叔叔過世後,因此拿著叔叔的自書遺囑正本,希望委託我們辦理該房屋的繼承登記。
代書這樣說:
看完遺囑,發現叔叔的自書遺囑中塗塗改改多處,而沒有再次簽名,依«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且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如此一來,該遺囑就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了 !
而依«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繼承權就會落在第三順位的兄弟姐妹身上,而不是遺囑中指定的姪女;這往往不是亡生者樂見的!
二、怎麼做比較好呢?
可以結合「代書」的方式與優勢,針對不動產處理更精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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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能調閱最新「地籍謄本」,協助確認土地/建物的正確地號、建號、登記人、權利範圍。
- 預先準備將來繼承時所需資料,辦理繼承登記更順利。
- 避免模糊用語:如「我在台中那塊地」、「我把台北的房子給女兒」,容易造成爭議。
✅ 代書建議:「坐落於台北市中山區某某段○○小段第123地號建號123之1房屋,全部權利歸予長女王小美所有」
馬上瞭解:【遺囑怎麼寫才有法律效力?五種遺囑格式+自書範例教學】
代書,熟悉產權文書,可撰寫符合民法規定的語句:
- 權利主體清楚(誰給誰)
- 權利標的明確(什麼財產)
- 遺贈或分割方式合乎繼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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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留將來繼承登記的便利
代書熟悉繼承登記流程,可在寫遺囑時預先設想:
- 將來辦理繼承是否需補件
- 是否需要明定分配比例(如兄弟共有土地的處理)
- 提醒是否應另立「生前贈與」或「買賣」更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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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公證」:提高遺囑效力
✅ 代書建議:如果只有被繼承人只有不動產,採「代筆遺囑」即可;若財產除了不動產之外,還有金融財產、海外財產的部分,就會建議再加「公證」,未來遺囑人死亡,遺囑發生效力時,再由見證地政士(代書)無縫接軌,配合辦理遺產稅申報及遺贈登記。
優點:
- 不需擔心筆跡鑑定、格式錯誤。
- 公證人會保存副本,日後容易查證與執行。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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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不得為遺囑受益人,否則恐有利益衝突、遺囑無效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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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人也應由與遺囑無利害關係者擔任,避免日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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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如有共有,需明確寫明「自己持分」比例或地號。
★結論:立遺囑時若能妥善搭配代書專業與公證效力,可以大幅提升遺囑的法律效力與實際執行的便利性。
三、最佳實務流程建議
步驟如下:
步驟1:諮詢地政士:核對不動產 ⇒草擬清晰財產描述步驟2:遺囑人口述:遺囑人 ⇒親自表達遺囑意願
步驟3:代筆遺囑撰寫:可由地政士代筆(需非受益人) ⇒嚴格依民法撰寫,確保符合法定格式
步驟4:見證人簽署:2位不具利益關係者 ⇒有效性關鍵角色
步驟5:保存與影印:本人或信賴的家人 ⇒確保將來找得到原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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