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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誰負有扶養義務?哪些情況可以請求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4、1116-1條規定,下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 直系血親相互間。
- 媳婦和公婆同住者,其相互間。
- 女婿和岳父、岳母同住者,其相互間。
- 兄弟姊妹相互間。
- 家長家屬相互間。
- 夫妻相互間。
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的要件:
- 不能維持生活
- 無謀生能力
-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不適用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
- 互負扶養義務的雙方,只要一方無法以自身現有財產來維持生活且沒有謀生的能力,另一方就要負擔他方的生活費用,給付扶養費。
- 但即使父母有謀生的能力,當其財產不足以維持生活時,子女就有扶養父母的義務。
- 「不能維持生活」之定義:指無法以自己的現有財產維持基本生活開銷,如沒有固定收入、存款不足、沒有可變現的不動產或動產。
- 「無謀生能力」之定義:指「無工作能力」,如因身心障礙、罹患重病而無法工作;或指「有工作能力但不能期待其工作」,如正在讀大學尚未畢業而無法工作、中年失業後難以再找到工作等情形。
舉例說明:
- 父母年老時沒有足夠存款可以維持生活,縱使父母有工作能力,子女即負有扶養父母的義務。
- 子女因為正在就讀大學尚未畢業無法去工作,且自身沒有存款可以維持生活,父母即負有扶養子女的義務。
- 太太患有重大疾病須在家休養無法工作,亦沒有固定收入可以維持生活,先生就負有扶養太太的義務。
二、扶養義務人的順序
民法第1115、1116-1條規定,有多位負扶養義務人時,依下列順序決定誰應先盡扶養義務:
- 直系血親卑親屬及配偶:子女、孫子女、配偶
- 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
- 家長:同住在一家的長輩(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
- 兄弟姊妹:親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
- 家屬:同住在一家的親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
- 媳婦、女婿
- 夫妻之父母:公婆、岳父岳母
-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相同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舉例說明:
- A的配偶、子女、父母都有一定的經濟能力,當A有需要被扶養的情況時,應由第一順位的子女和配偶先盡扶養義務
- A的子女、配偶是誰要先負擔扶養義務,端看誰的經濟能力比較好
- 只有當A的子女和配偶都沒有扶養能力的時候,才會輪到第二順位的父母來負擔扶養義務
三、受扶養權利人的順序
民法第1116、1116-1條規定,有多位扶養權利人時,而負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不足以扶養所有親屬時,依下列順序決定誰先接受扶養:
- 直系血親尊親屬及配偶:父母、祖父母、配偶
-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
- 家屬:同住在一家的親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
- 兄弟姊妹:親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
- 家長:同住在一家的長輩(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
- 夫妻之父母:公婆、岳父岳母。
- 媳婦、女婿
-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相同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舉例說明:
- B有配偶、子女、父母,當全部親屬都需要被B扶養,但B的經濟能力不足以扶養全體時,B應要先扶養第一順位的父母和配偶
- B的父母、配偶是誰可以先被扶養,端看誰需要被扶養的程度比較高
- 至於無法被B扶養的親屬,依扶養義務人的順序來決定由誰扶養
四、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條件及情形
民法第1118條規定:
-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
- 但受扶養人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民法第1118-1條規定:
-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人義務人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人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 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 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 前項行為,法院認為屬於情節重大者,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由上述法規可知,以下三種情況可以提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
- 當負扶養義務人為了盡扶養義務支出扶養費,反而導致自己無法維持生活時,可以免除其扶養義務。
- 但如果被扶養人是父母或是配偶的時候,只能減輕,不能完全免除扶養義務。
- 受扶養人對負扶養義務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有故意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 當受扶養人曾經對扶養義務人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日後當自己有需要被扶養時,反過來向扶養義務人請求扶養費,即有失公平,他方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扶養義務。
- 若法院認為情節重大(如性侵害),可免除其扶養義務。
- 但當受扶養人為未成年子女、孫子女時,不適用前述規定。
- 受扶養人對負扶養義務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 受扶養人對扶養義務人曾經有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扶養義務人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扶養義務。
- 例如父母早年盡過部分扶養義務,後來因另組家庭而遺棄子女,長年都沒有聯絡,直到晚年因重病無法維持生活時,才來請求子女扶養時,子女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扶養義務。
- 若法院認為情節重大,可免除其扶養義務。
- 例如父母未曾扶養過子女,且惡意遺棄致使子女陷入生存困境,直到中年失業無法維持生活時,才來要求子女扶養,法院可以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
- 但當受扶養人為未成年子女、孫子女時,不適用前述規定。
五、可以主動事先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嗎?
- 可以。
- 當父母未曾盡過扶養義務,早年就惡意遺棄子女,導致子女陷入生存困境,直到晚年無法維持生活時來請求子女負擔扶養義務,即有失公平。子女可以不待父母的請求或社會局要求負擔扶養費,事先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 雖然實務上法院對於事先聲請的案件會嚴格審查,會考慮到在聲請的同時,父母自身是否還有經濟能力可以維持生活,若非不能維持生活,則尚未發生子女須負擔扶養義務的情形,法院可能會認為過早聲請而駁回。
- 但如果子女已經可以預見父母未來會來請求扶養的情事,還是可以事先搜集父母曾經有嚴重失職或有侵害行為的證據,法院仍可能會受理審查。
六、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程序
- 搜集證據:
- 財務狀況證明:
- 扶養義務人之銀行存款、薪資證明等,證明沒有經濟能力負擔扶養費用
- 受扶養人之就業、收入證明等,證明受扶養人有經濟能力可以維持生活,不需被扶養
- 健康狀況證明:扶養義務人之體健報告、診斷證明書、生理或心理傷害紀錄等,證明健康狀況無法履行扶養義務
- 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證明:法院判決、保護令紀錄、驗傷報告、報案紀錄等
- 未盡扶養義務證明:戶籍謄本(證明長期沒有同住)、學費單據、生活費紀錄、社工報告、生活照片、證人證詞等
- 填寫聲請狀:
- 聲請人:負扶養義務人資料
- 相對人:受扶養人資料
- 聲請事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 事實及理由: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如為情節重大者應描述事實
- 附件:戶籍謄本或其他相關證明

- 提出聲請:向「受扶養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提出聲請
- 開庭調查:法院寄開庭通知,要求雙方出庭說明,或進行調解。法院可能會要求補充資料,或請社工進行評估
- 法院審判:法院依據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和陳述進行評估,依法作出最終裁定為免除扶養義務或減輕扶養義務,法院認為不符合條件者,則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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