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主動事先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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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誰負有扶養義務?哪些情況可以請求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4、1116-1條規定,下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1. 直系血親相互間。
  2. 媳婦和公婆同住者,其相互間。
  3. 女婿和岳父、岳母同住者,其相互間。
  4. 兄弟姊妹相互間。
  5. 家長家屬相互間。
  6. 夫妻相互間。
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的要件:
  1. 不能維持生活
  2. 無謀生能力
  3.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不適用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
  • 互負扶養義務的雙方,只要一方無法以自身現有財產來維持生活且沒有謀生的能力,另一方就要負擔他方的生活費用,給付扶養費
  • 但即使父母有謀生的能力,當其財產不足以維持生活時,子女就有扶養父母的義務
  • 不能維持生活」之定義:指無法以自己的現有財產維持基本生活開銷,如沒有固定收入、存款不足、沒有可變現的不動產或動產。
  • 無謀生能力」之定義:指「無工作能力」,如因身心障礙、罹患重病而無法工作;或指「有工作能力但不能期待其工作」,如正在讀大學尚未畢業而無法工作、中年失業後難以再找到工作等情形。
舉例說明:
  1. 父母年老時沒有足夠存款可以維持生活,縱使父母有工作能力,子女即負有扶養父母的義務。
  2. 子女因為正在就讀大學尚未畢業無法去工作,且自身沒有存款可以維持生活,父母即負有扶養子女的義務。
  3. 太太患有重大疾病須在家休養無法工作,亦沒有固定收入可以維持生活,先生就負有扶養太太的義務。

二、扶養義務人的順序

民法第1115、1116-1條規定,有多位負扶養義務人時,依下列順序決定誰應先盡扶養義務:
  1. 直系血親卑親屬及配偶:子女、孫子女、配偶
  2. 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
  3. 家長:同住在一家的長輩(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
  4. 兄弟姊妹:親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
  5. 家屬:同住在一家的親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
  6. 媳婦、女婿
  7. 夫妻之父母:公婆、岳父岳母
  •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相同時,應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舉例說明:
  • A的配偶、子女、父母都有一定的經濟能力,當A有需要被扶養的情況時,應由第一順位的子女和配偶先盡扶養義務
  • A的子女、配偶是誰要先負擔扶養義務,端看誰的經濟能力比較好
  • 只有當A的子女和配偶都沒有扶養能力的時候,才會輪到第二順位的父母來負擔扶養義務


三、受扶養權利人的順序

民法第1116、1116-1條規定,有多位扶養權利人時,而負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不足以扶養所有親屬時,依下列順序決定誰先接受扶養:
  1. 直系血親尊親屬及配偶:父母、祖父母、配偶
  2.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
  3. ‍家屬:同住在一家的親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
  4. ‍兄弟姊妹:親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
  5. ‍家長:同住在一家的長輩(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
  6. ‍夫妻之父母:公婆、岳父岳母。
  7. ‍媳婦、女婿
  •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相同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舉例說明:
  • B有配偶、子女、父母,當全部親屬都需要被B扶養,但B的經濟能力不足以扶養全體時,B應要先扶養第一順位的父母和配偶
  • B的父母、配偶是誰可以先被扶養,端看誰需要被扶養的程度比較高
  • 至於無法被B扶養的親屬,依扶養義務人的順序來決定由誰扶養


四、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條件及情形

民法第1118條規定:
  1.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
  2. 但受扶養人為直系血親尊親屬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民法第1118-1條規定:
  1.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人義務人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人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 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 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1. 前項行為,法院認為屬於情節重大者,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2.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由上述法規可知,以下三種情況可以提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1.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
  • 當負扶養義務人為了盡扶養義務支出扶養費,反而導致自己無法維持生活時,可以免除其扶養義務。
  • 但如果被扶養人是父母或是配偶的時候,只能減輕,不能完全免除扶養義務
  1. 受扶養人對負扶養義務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有故意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 當受扶養人曾經對扶養義務人有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日後當自己有需要被扶養時,反過來向扶養義務人請求扶養費,即有失公平,他方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扶養義務
  • 若法院認為情節重大(如性侵害),可免除其扶養義務。
  • 但當受扶養人為未成年子女、孫子女時,不適用前述規定。
  1. 受扶養人對負扶養義務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 受扶養人對扶養義務人曾經有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扶養義務人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扶養義務
    • 例如父母早年盡過部分扶養義務,後來因另組家庭而遺棄子女,長年都沒有聯絡,直到晚年因重病無法維持生活時,才來請求子女扶養時,子女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扶養義務。
  • 若法院認為情節重大,可免除扶養義務。
    • 例如父母未曾扶養過子女,且惡意遺棄致使子女陷入生存困境,直到中年失業無法維持生活時,才來要求子女扶養,法院可以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
  • 但當受扶養人為未成年子女、孫子女時,不適用前述規定。

五、可以主動事先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嗎?

  • 可以。
  • 當父母未曾盡過扶養義務,早年就惡意遺棄子女,導致子女陷入生存困境,直到晚年無法維持生活時來請求子女負擔扶養義務,即有失公平。子女可以不待父母的請求或社會局要求負擔扶養費,事先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 雖然實務上法院對於事先聲請的案件會嚴格審查,會考慮到在聲請的同時,父母自身是否還有經濟能力可以維持生活,若非不能維持生活,則尚未發生子女須負擔扶養義務的情形,法院可能會認為過早聲請而駁回。
  • 但如果子女已經可以預見父母未來會來請求扶養的情事,還是可以事先搜集父母曾經有嚴重失職或有侵害行為的證據,法院仍可能會受理審查。


六、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程序

  1. 搜集證據:
  • 財務狀況證明:
    • 扶養義務人之銀行存款、薪資證明等,證明沒有經濟能力負擔扶養費用
    • 受扶養人之就業、收入證明等,證明受扶養人有經濟能力可以維持生活,不需被扶養
  • 健康狀況證明:扶養義務人之體健報告、診斷證明書、生理或心理傷害紀錄等,證明健康狀況無法履行扶養義務
  • 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證明:法院判決、保護令紀錄、驗傷報告、報案紀錄等
  • 未盡扶養義務證明:戶籍謄本(證明長期沒有同住)、學費單據、生活費紀錄、社工報告、生活照片、證人證詞等
  1. 填寫聲請狀:
  • 聲請人:負扶養義務人資料
  • 相對人:受扶養人資料
  • 聲請事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 事實及理由: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如為情節重大者應描述事實
  • 附件:戶籍謄本或其他相關證明
  1. 提出聲請向「受扶養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提出聲請
  2. 開庭調查:法院寄開庭通知,要求雙方出庭說明,或進行調解。法院可能會要求補充資料,或請社工進行評估
  3. 法院審判:法院依據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和陳述進行評估,依法作出最終裁定為免除扶養義務或減輕扶養義務,法院認為不符合條件者,則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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