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出售台灣不動產時,要納的稅,稅率並不是單純依國籍決定,而是要先判斷其所得稅身分。是否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將直接影響後續適用的申報方式與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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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外國人」,這個詞彙,比較像是日常溝通時在大致區別國籍身份的用語。然而在台灣,若論繳稅身份,稅捐機關在計算交易所得稅時,主要以「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來區別,包括出售不動產的交易所得。
二、了解「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的定義
根據《所得稅法》第7條與財政部官方網站資料,所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兩大類:
1.第一大類: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而符合這條件的,涵蓋了二種人:
①在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②在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我國境內者。
①在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②在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我國境內者。
以上②提到之「生活及經濟重心在我國境內」的認定標準又是什麼呢?根據財政部公告函令(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自102年1月1日起適用),主要參考下列四項原則綜合認定:
- 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在這條件下,無論有沒有戶籍、有沒有居留證,若在一年(課稅年度)內,於境內的時間滿183天者,也適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所得稅率。
三、何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
上述「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中所提到之任一條件,沒有任何一項吻合的人,屬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
四、一樣是外國人,出售不動產的稅率,因繳稅身份不同而有差異
一樣都是外籍人士,但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其出售不動產產生的交易所得,稅率計算不同,根據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下方為整理不同族群在出售不動產的稅率計算方式,配合台灣「房地合一稅」上路,以下分二種狀況說明:
1. 若出售的不動產是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出售時應繳納房地合一稅(適用新制)
| 售出物件在105年1月1日(2016.1.1)後取得 出售不動產之所得 以「房地合一稅」(新制)計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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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居住者 | 依房地持有期間,及交易所得課稅, 稅率級距不同: 15%、20%、35%、45% |
持有超過10年:15% 持有5年~10年:20% 持有2年~5年:35% 持有2年以内:45% |
| 非中華民國居住者 | 依房地持有期間,及交易所得課稅, 稅率級距不同: 35%、45% |
持有2年~5年:35% 持有2年以内:45% |
2. 如果出售的不動產於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稅務上,需計算土地增值稅及財產交易所得稅(適用舊制)。
| 售出物件在104年12月31日(2015.12.31)前取得 出售不動產會衍生的稅: 「土地增值稅」與「財產交易所得稅」 |
|||
|---|---|---|---|
| 中華民國居住者 | 土地增值稅 | 依土地漲價倍數決定稅率,採累進稅率: 漲價未達原地價1倍者,稅率20% 達1倍以上未滿2倍者,稅率30% 達2倍以上者,稅率40% |
|
| 財產交易所得 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 按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課稅。 中途離境者,需於離境前10日內申報 |
綜合所得淨額課稅級距 | 稅率 | |
| 0 ~ 540,000元以下 | 5% | ||
| 540,001元 ~ 1,210,000元 | 12% | ||
| 1,210,001元 ~ 2,420,000元 | 20% | ||
| 2,420,001元 ~ 4,530,000元 | 30% | ||
| 4,530,001元以上 | 40% | ||
| 非中華民國居住者 | 土地增值稅 | 依土地漲價倍數決定稅率,採累進稅率: 漲價未達原地價1倍者,稅率20% 達1倍以上未滿2倍者,稅率30% 達2倍以上者,稅率40%。 |
|
| 財產交易所得 中途離境者,需於離境前10日內申報 |
按房屋交易所得額 單一稅率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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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果出售的不動產,是繼承來的,取得日及持有期間的認定基準
1. 如果出售的不動產是繼承來的,判斷適用「財產交易所得」或「房地合一稅」,需以被繼承人(亡者)取得日期判斷
- 如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地,如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繼承取得者,一律適用財產交易所得(舊制)。
- 按照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所有權轉移登記日】所屬年度【次年】5月底前辦理結算申報。
- 如在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則依被繼承人取得該房地之時間點。
| 被繼承人取得不動產的時間點 | 被繼承人死亡日 | 採用 |
|---|---|---|
| 104年12月31日以前 | 104年12月31日以前 | 財產交易所得(舊制) |
| 104年12月31日以前 | 105年1月1日以後 | 財產交易所得(舊制) |
| 105年1月1日以後 | 房地合一稅(新制) |
▲延伸閱讀:出售繼承來的房屋,適用「財產交易所得」或「房地合一稅」?
2. 出售不動產時若繳納的是房地合一稅,如果該交易物件是繼承得來的,在檢視「持有房屋多久」以認定適用稅率時,可將「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2. 出售不動產時若繳納的是房地合一稅,如果該交易物件是繼承得來的,在檢視「持有房屋多久」以認定適用稅率時,可將「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參考現行《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5點:個人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土地等財產,得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該財產之期間合併計算。
▲延伸閱讀:出售連續繼承不動產, 房地合一稅持有期間如何計算?
六、舉例說明
下方以一個故事案例來說明:
美國籍的John,目前在台北的國際機構教英文。由於工作關係,他每年大部分時間都住在台灣,課稅年度在台境內居留合計超過183天。
114年,John 繼承了台籍母親生前自住、位於新竹的房屋。這間房屋由母親於105年6月購入。由於 John沒有搬到新竹居住的打算,也不打算打理租屋事項,因此認真考慮出售這間房屋。
假設房屋很有可能以1,600萬元成交,John 想知道:自己是美國人,出售在台灣繼承取得的不動產時,交易所得應如何課稅?適用的稅率又是多少?John 想知道:自己是美國人,出售在台灣繼承取得的不動產時,交易所得適用的稅率會是多少?
114年,John 繼承了台籍母親生前自住、位於新竹的房屋。這間房屋由母親於105年6月購入。由於 John沒有搬到新竹居住的打算,也不打算打理租屋事項,因此認真考慮出售這間房屋。
假設房屋很有可能以1,600萬元成交,John 想知道:自己是美國人,出售在台灣繼承取得的不動產時,交易所得應如何課稅?適用的稅率又是多少?John 想知道:自己是美國人,出售在台灣繼承取得的不動產時,交易所得適用的稅率會是多少?
1. 出售繼承之房地,是以被繼承人(亡者)取得日期判斷是否適用「財產交易所得」或「房地合一稅」,由於這間房屋是John母親於105年6月取得,因此出售時適用的是房地合一稅,而不是舊制的財產交易所得稅。
延伸閱讀:出售繼承來的房屋,適用「財產交易所得」或「房地合一稅」?
2. John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適用房地合一稅率。(雖然 John 是美國籍,但因為他在台工作後,每課稅年度在台居留時間確實都會超過183天,計算稅率的條件,適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3. 計算方式說明:
John應納之稅額 =【課稅所得】x 【John適用的「房地合一稅率」】
其中的課稅所得怎麼算來的呢?
【課稅所得】 = 出售成交價額-【 (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繼承時公告土地現值)x 政府依物價指數發佈的調整比例】-可扣除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而由於John是繼承取得房屋,出售時為了解稅率,要檢視房屋持有多久,可將母親(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假設房屋完成過戶登記時,自母親最初取得日起計算,持有期間已超過10年,對照房地合一稅的稅率,適用15%來計算,依此類推。因此,實際完成移轉登記的日期,也會直接影響本案的房地合一稅率。
備註:在上述課稅所得的算式中,有一項可扣除費用,可扣除費用包括仲介費、代書費(地政士費)、規費,以及依法可列報的增建、改良或修繕費用等。只要是與房地交易直接相關、符合法令規定的必要支出,原則上都有機會列入扣除,但仍須保留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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