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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狀況需要申請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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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過世,父或母(法定代理人)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時,如果要辦理遺產分割(包含平均繼承、分割繼承),這時因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相反,依照民法第1086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規定,須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由該特別代理人在為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考量下,代理未成年子女行使法律行為,與其他繼承人分割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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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法定代理人)與受監護宣告人同為繼承人時,如果要辦理遺產分割(包含平均繼承、分割繼承),這時因監護人與受監護宣告人利益相反,依照民法第1098條第二項定有明文,須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由該特別代理人在為受監護宣告人最佳利益之考量下,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行使法律行為,與其他繼承人分割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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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行為能力之成年人,在法院尚未裁定確定受監護宣告前,若無人可代為行使訴訟行為,為避免如時效將屆至,可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代理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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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86條第二項:「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民法第1098條第二項:「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
二、案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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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過世留有一筆土地,繼承人有配偶(植物人,監護人為長女)及四位子女,四位子女認為平均繼承最為公平,所以達成共識希望每人繼承1/5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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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監護人長女與父親同為繼承人,利益相反,不得代理母親做遺產分割,監護人應向法院聲請選任伯父做此遺產分割(平均繼承)的特別代理人,法院裁定確定後,再由特別代理人伯父與會同其他繼承人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
三、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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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代理人代理未成年子女或受監護宣告人行使法律行為,在立場上較原本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父母)更能超然獨立,畢竟沒有利害衝突,方能保護無行為能力或能力欠缺的未成年子女及受監護宣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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