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辦監護宣告改定監護人費用-15000元-全台灣均承作-全謹代書事務所

  • 監護宣告後,法院會為受監護宣告者選定監護人,協助處理生活照顧、醫療安排、財產管理及相關法律事務。
  • 但如果原監護人後來無法繼續照顧、處理事務不當,或目前安排已經不符合受監護宣告者的最佳利益,並不是只能維持原狀。依民法規定,符合一定情況時,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
  • 本文將說明什麼情況下可以更換監護人、常見聲請原因,以及代辦監護宣告定監護人的費用與準備方向。
     
 |目錄|

一、監護宣告改定監護人-收費標準

全謹代書-監護宣告改定監護人-收費標準-代書費
監護宣告改定監護人-基本費用
15,000元 
如案件有其他家屬異議須爭取監護權、或須陪同出庭、額外撰寫書狀等
另計
海外授權相關文件(如人在國外或被除籍)
不收費
代理申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不收費
外 縣 市 全 省 均 有 服 務


二、監護宣告改定監護人-需要準備的文件

監護宣告改訂監護人-所需準備的文件
1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x1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x1
2
現任監護宣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x1現任監護宣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x1
3
原監護宣告裁定書正本或影本原監護宣告裁定書正本或影本
 
代書幫您準備之文件
1
改訂監護人之聲請狀
2
親屬系統表
3
改定監護人之同意書
4
會同開具財產清單之人同意書
5
代理申請戶籍謄本(受監護宣告人、原監護人、新監護人)
6
委託書
7
海外授權書


三、監護宣告可以改訂監護人嗎?

  • 答案是可以
  • 民法第1110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而法院為監護宣告時,會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數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法院在選定前,也可以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聲請人利害關係人也可以提出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 也就是說,監護人不是家屬自己私下說換就換,而是需要透過法院程序處理。若原監護人已不適任,或目前安排已經不符合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就可以依法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

四、為什麼監護宣告會需要改定監護人?

  • 民法1112條規定,監護人被法院選定後,會實際影響受監護人的生活照顧、護養療治與財產管理。
  • 而依民法1106-1條規定,判斷是否需要改定監護人的重點在於:目前這位監護人的安排,是否有符合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能讓受監護人的生活與財產受到妥善照顧。法院於改定監護人確定前,得先行宣告停止原監護人之監護權,並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能讓受監護人的生活財產受到妥善照法院於改定監護人確定前,得先行宣告停止原監護人之監護權,並由當地社會福

五、監護宣告改定監護人的常見情況?

  1. ​​ 原監護人無法繼續照顧:
    • 原監護人可能因為年紀、健康狀況、工作繁忙、長期在外地或國外,無法實際處理受監護人的日常照顧法律事務
    • 例如受監護人需要就醫、住院、申請長照服務、辦理補助、處理銀行帳戶或不動產文件時,監護人無法配合出面,導致真正照顧的人反而無法順利辦理。

  1. 原監護人有明顯不適任情形:
  • 民法第1106條之1所稱「顯不適任」,不能只靠家屬主觀感覺,通常需要提出具體事實
  • 常見狀況包含:
    • 監護人長期無法聯繫。
    • 監護人對受監護人生活照顧不聞不問。
    • 監護人拒絕處理必要文件。
    • 監護人安排照顧方式明顯不利受監護人。
    •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關係惡化,已影響實際照護。
  • 這些情況如果已經影響受監護人的生活醫療安置財產管理,就可能成為聲請改定監護人的理由。
​​​​
  1.  監護人處理財產方式有疑慮:
  • 監護人除了生活照顧,也會涉及受監護人的財產管理。若家屬發現監護人受監護人的存款、收入、支出、房產或其他財產處理方式並非受監護人利益就可能需要重新檢視監護人是否適任。
  • 常見狀況包含:
    • 未妥善保管受監護人財產。
    • 擅自處理受監護人財產。
    • 使用財產方式與受監護人利益不符
  • 法院不會單純因為家屬懷疑就改定監護人,但如果能提出具體資料證明原監護人的財產管理方式已經可能影響受監護人利益,法院就會進一步審酌。
  1. ​​​​​​實際照顧者與法定監護人不同人:
  • 這是實務上很常見的狀況。法院當初選定某位家屬擔任監護人,但後來真正陪同就醫、照顧生活、支付費用、安排機構或處理日常事務的人,變成另一位家屬。
  • 一旦遇到需要簽署文件、處理醫療安排、辦理財產或行政程序時,實際照顧者會因為不是法院裁定的監護人而受到限制。若原監護人又無法配合,就會造成照顧上的困難。
  • 這類案件聲請改定監護人時,重點通常會放在:
    • 誰是目前主要照顧者。
    • 原監護人是否仍有實際處理能力。
    • 受監護人的生活是否需要更穩定的安排。
    • 改由新任監護人處理是否更符合受監護人利益。

  1.  原監護人死亡、辭任或依法不能擔任:
  • 依照民法第1106條之規定,如果原監護人死亡,或經法院許可辭任,也可能需要重新處理監護人選定問題。
  • 因此,若原監護人已經死亡或確實不能繼續擔任,家屬應盡快處理後續程序,避免受監護人的生活照顧、醫療安排與財產管理陷入無人處理的狀態。
 

七、結論

  • 監護宣告的目的,是讓受監護人在人生、健康或財產需要協助時,有人可以依法代為處理重要事項。監護人被法院選定後,並不代表永遠不能更動。
  • 全謹代書可協助代辦監護宣告改定監護人,代辦費用15000元如您目前遇到監護人無法配合、原監護人死亡、實際照顧者與監護人不同人,或家屬對財產管理有疑慮,都可以聯繫本所協助評估後續聲請方式。

 
【全謹代書事務所社群上線啦

看文章卻覺得字太多、太複雜嗎?
快來追蹤【全謹代書事務所】官方
FBIGYouTubeTikTok(抖音)小紅書
想看簡單易懂的圖文,或是想透過生動活潑的短影音學習知識,官方社群都能滿足你!



▲點擊進入【全謹代書事務所】官方FB帳號

▲點擊進入【全謹代書事務所】官方IG帳號
 
 

監護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拋棄繼承,法院會准許嗎?

拋棄繼承若不符「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則法院不會准許。往下看全謹代書替您解析!

聲請監護宣告需要找律師嗎?-全謹代書事務所

聲請監護宣告不一定要找律師才可以辦理,家人也可以自己向法院提出聲請,當然也可以找專業代書(有地政士開業執照)代理提出聲請。

監護人有什麼權利與義務?又該如何避免監護人濫權?

受監護宣告後,當事人在法律上就是完全無行為能力人,受監護宣告人自己所做的法律行為都是無效的,須要由監護人完全代理,並由法定代理人在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下做出決定,才有法律上的效力。

 

代書諮詢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 or 加入Line官方帳號洽詢 謝敦堯代書,立即為您提供專業服務!

Address | 地址

 台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一段113號5樓
 (華南銀行樓上)

Phone | 電話

0911-188-800 / (02) 2831-2331

 Line | 官方帳號

Line ID:@a88800   (點擊圖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