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生前出租房屋,過世後應如何處理?-全謹代書事務所



有繼承人
  • 承租人的繼承人繼承後,依民法第452條前段規定,繼承人可以選擇繼續此租賃關係到期限屆滿,也可以選擇終止租賃契約。
  • 若是出租人死亡,民法第452條並沒有規定其繼承人可以終止租約,故將根據原租約內容,待租賃關係的期限屆滿,再決定是要繼續出租給原承租人或他人。
【按民法第 452 條前段規定:「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租約」,其立法目的旨在使承租人死亡而有繼承人繼承其租賃權時,於其繼承人無須繼續租賃契約者,應使之得以終止契約。

無繼承人或拋棄繼承

若是出租人沒有繼承人或全部拋棄繼承,法院會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屬為「遺產管理人」,再由國產屬去處理被繼承人遺產相關之問題。
惟如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時,因已無契約承租人主體存在,應解為其租賃關係當然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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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民法第1138條之順位繼承人?誰有資格主張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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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1174條規定,於繼承人知悉有繼承權時起算三個月內要向法院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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