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金3,330萬能免遺產稅嗎?-全謹代書事務所



網路上或民間經常會有「遺產稅中的保險金3300萬內免稅」,以為這樣就會達到免稅。其實不然,3300萬其實為「最低稅負額」中關於「特定保險給付」的免稅額,為每月5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一起申報的。

什麼是最低稅負制?
  • 最低稅負制係為使過度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之稅負甚至不用繳 稅的公司或高所得個人,都能繳納最基本稅額的一種制度。目的在於使有能力納稅者,對國家財政均有基本的貢獻,以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
 
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但需要注意最低稅負制
  • 依《所得稅法》第4條,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所以無論是身故保險金,或是還本型保險給付生存保險金,皆免納所得稅。
  • 保險給付雖然免納所得稅,但仍然需要注意是否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
  • 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款》當「受益人」領取「特定的保險」給付時,必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是否應該要繳納最低稅負的所得。
 
特定保險給付需要符合的條件
  • 民國95年1月1日以後訂定的保險契約。
  • 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健康險及傷害險除外)。
  •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
必須同時符合以上3條件的保單,生存給付全數計入。而「死亡給付保險金的部分,每一申報戶全年領取的死亡給付」保險金可以扣除3330萬元後的數額,和海外所得等項,得一起納入當年度的基本所得額中,計算最低稅負。

舉例

小陳在100年度領取的4筆保險給付,是否要計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呢?
  1. 小陳在車禍後領取傷害保險給付30萬。因為是傷害險理賠,不是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所以不是「特定保險給付」。
  2. 93年12月31日與保險公司簽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陳媽,身故受益人為小陳的人壽保險死亡給付300萬元。因為「最低稅負條例」是在民國95年1月1日後才實行的,所以該筆給付不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範圍。
  3. 95年7月1日與保險公司簽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都是陳媽,身故受益人為小陳的人壽保險死亡給付3500萬元。此筆與上述2的差別為時間,要保人陳媽、受益人小陳,因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死亡給付,所以死亡理賠3500萬可以扣除3330萬的免稅額度,餘額170萬元,計入100年度要申報的基本所得額。
  4. 99年12月1日訂立,要保人為陳爸滿期金,受益人為小陳,6年期的人壽險,滿期給付600萬。此筆為95年1月1日後訂立,要保人為陳爸、受益人為小陳,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期滿給付,因為不是死亡給付,所以小陳領的600萬元應該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之申報,不得扣除3330萬元的免稅額度。
 
如果漏報了怎麼辦?
  • 國稅局表示,個人未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特定保險給付,到只有短漏報基本稅額,將按照補徵的稅額處以3倍以下的罰鍰。所以當民眾領取保險金時,要確認是否符合「基本稅額條款」的規定。
  • 若符合則要計入受益人個人的基本所得額,並與當年度綜合所得淨額合併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及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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