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雙親(父母)該如何辦理未成年拋棄繼承?-全謹代書事務所



對於父母之繼承權為固有權,一生下來就為當然繼承人,白話說就是一生下來就有繼承權。

當未成年人發生繼承時,因被繼承人父或母留有債務而想申請拋棄繼承,僅能由生存之另一方父或母代理為之,倘若另一方為問題父母而失蹤無法聯絡,未成年人無法向法院合法聲請拋棄要怎麼辦呢?


案件故事

筱樂19歲時未婚懷孕誕下一子,而後與老公離婚,監護權為筱樂所有。筱樂用贍養費和自己賺的錢三胎貸款購買桃園的透天厝將來要給小孩。2019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肆虐,隔年筱樂因確診併發多重器官衰竭之後死亡。孩子的外婆(也就是筱樂的母親)想幫孩子辦理拋棄繼承,但辦理拋棄繼承需要孩子的父親同意。而孩子的父親因欠錢想積極還債跑去柬埔寨做詐騙已經失蹤很久找不到人了,但拋棄繼承的時效是3個月......


為什麼選拋棄繼承?

雖然現行民法繼承制度改採「限定繼承」,理論上來如果沒有辦理拋棄繼承的話也只需要負責清償的責任(也就是把透天厝的貸款還掉就好)但這個透天厝的貸款已經設定到三胎,如果不聲請拋棄繼承,後續也會非常複雜且麻煩,要花費的金錢跟時間不可想像,選擇拋棄繼承是最理想的方式。


關於監護權
  • 根據民法1094條第一項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順序定其監護人:1.與未成年同居之祖父母。2.與未成年同居之兄姊。3.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49條、第56條第1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 又第71條第2項規定: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得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方法、命其父母、原監護人或其他扶養義務人交付子女、支付選定或改定監護人相當之扶養費用及報酬、命為其他必要處分或訂定必要事項。

綜上法規,筱樂的母親(外婆)可以以孩子父親未盡扶養義務向法院聲請改定外婆為孩子的監護人。法院若同意由外婆擔任監護人,就可以由外婆帶替孩子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時效

按照民法第1174條規定,於繼承人知悉有繼承權時起算三個月內要向法院提出聲請。但因為此事件為未成年人的父親因去柬埔寨失蹤,就事實無法行使代理孩子聲請拋棄繼承,所以三個月的起算時間點從選任新的監護人就任「後」,才開始起算。


最後注意

外婆為第二順位的繼承人,在孩子拋棄完成後,第二三四順位的人也記得要一併申請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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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民法第1138條之順位繼承人?誰有資格主張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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