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人過世後,會有許多身後事需要處理,包含往生者綜合所得稅結算,這時會遇到「納稅義務人」、「列為被扶養親屬」以及「與配偶合併申報」等狀況。
|目錄|
一、身分不同造成處理方式也不一樣
-
辦理申報時間:於當年度中身故,在死亡日起三個月內,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辦理。
-
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分別按照該年度死亡以前的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例扣除。
-
列入申報的所得範圍:往生者所得。
-
辦理申報時間:配偶可以合併申報,次年五月合併辦理申報(5/1~5/31)。
-
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按照全額扣除。
-
列入申報的所得範圍:往生者及配偶所得。
-
辦理申報時間:於當年度中身故,在死亡日起三個月內,由受扶養親屬辦理。
-
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分別按照該年度死亡以前的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例扣除,受扶養親屬次年度申報,不再重複扣除所得,免稅額可就差額扣除。
-
列入申報的所得範圍:往生者及受扶養親屬所得。
-
辦理申報時間:次年五月合併辦理申報(5/1~5/31)。
-
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按照全額扣除。
-
列入申報的所得範圍:往生者及扶養者。
二、如果遇到兩人以上重複申報時,國稅局怎麼判定?
-
我們通常想提高免稅額,會列報被扶養親屬,在實務上常有重複列報的情形,例如:兄弟共同扶養父親,皆有列報扶養父親,哥哥為實際照顧者,平常照顧父親的生活起居,而弟弟則是每月匯款一萬元作為孝親費。
-
國稅局認為哥哥為主要照顧者,弟弟僅有經濟上的部分負擔,所以哥哥可以做列報。這邊要注意的是不能重複列報,並非誰才是照顧者,兄弟姐妹間可以協議輪流列報,才不會造成上述的情況發生。
-
因此,我們在幫過世親人申報綜合所得稅除了要注意日期之外,也要和其他家人協調誰可以列報被扶養親屬,以免發生重複列報情形。




.png)
.png)
.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