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生前未請領的退休金是否屬於勞工的遺產?
- 在勞退新制下,資方每月有義務要提繳不低於勞方月薪6%之金額至勞退專戶中,勞方也可以自願提繳一定金額至其勞退專戶中。將來退休時可選擇要月領或一次全領。
- 勞方再請領退休金前就死亡,應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規定來決定由何人領取。
國稅局之遺產稅申報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勞方的親屬辦理拋棄繼承後,是否也能請領勞工退休金?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第2項指出,如前項遺屬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則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就由其餘遺屬請領。故已辦理拋棄繼承之繼承人,依法是無法在向勞保局請領勞方之退休金。
- 死亡前已申請核准尚未領取的退休金,被繼承人配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誤合併申報被繼承人退職所得。該退休金是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向雇主申請核准,死亡後雇主才會發放給繼承人請領,就死亡時間點來看,被繼承人死亡前即已具領取退休金的權利,該退休金在繼承人死亡前有已存在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即屬於遺產應當併同遺產稅申報。
死亡與退休在同一年度
死亡與退休在同一年度,其退休金應如何申報的樣態有三種。
- 如前所述,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申請核准但尚未領取之退休金,即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申報之債權,應併同遺產稅申報。而繼承人日後取得該退休金,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已領取退休金,該退休金自然會轉換成遺產項目中之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資產型態,自然無須再另外於遺產稅中申報該筆退休金債權,只要按照扣繳義務人開立的退職所得扣繳憑單,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即可。
- 倘若被繼承人於辦理退休前死亡,則被繼承人生前雇主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問金、撫恤金等,即不屬於遺產,無須於遺產稅中申報,而係屬於繼承人之所得,應由繼承人參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
舉例
阿良的父親尚未過世之前,依照勞工退休金所提繳之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死亡後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 依照國稅局的說法,此筆退休金應屬被繼承人應領之權利,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 假如阿良在申請父親死亡後的勞工退休金,於接獲勞動部勞保局函文告知,其父親自開始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日起至領取之日止,結算其個人專戶之本金新台幣$180,000元,加上累積收益$80,000元,合計$260,000元,並已核發並匯入指定帳號。此時,此筆$260,000元就為遺產,須併入父親的遺產總額申報。
提醒
依照遺產稅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9款規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發給不計入遺產總額的死亡給付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所提繳至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性質不同,切勿認為前揭退休金係屬保險給付而未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依照遺產稅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9款規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發給不計入遺產總額的死亡給付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所提繳至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性質不同,切勿認為前揭退休金係屬保險給付而未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以免被查獲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