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監是什麼?外役監的制度背景、現況與爭議。

2022年台南殺警案,是從外役監脫逃的林信吾所犯下,讓殉職員警曹瑞傑家屬無法接受。有不少坐牢的政商名流也都申請外役監,如: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味全前董座魏應充、前總統女婿趙建銘等人,因此讓外界感到困惑批評為何選出來的人都是這個樣子,到底有沒有依照著遴選外役監的標準!

為什麼要有外役監制度,這些受刑人真的符合資格嗎?會不會脫逃啊申請資格有哪些?外役監服刑還可以縮減刑期合理嗎?有關外役監的說明和爭議一次帶你瞭解!

 
   |目錄|
  1. 外役監是什麼?
  2. 為什麼要有外役監?
  3. 受刑人在外役監,會不會逃脫啊?
  4. 外役監申請資格
  5. 外役監遴選機制公平嗎? 會被關說嗎?


一、
外役監是什麼?

  1. 外役指的就是在監獄外工作,是台灣最早採用的開放性無圍牆低度管理矯正機關制度,依據監獄行刑法與外役監條例所設立的「中間處遇之開放性犯罪矯正機構」。
  2. «外役監條例»於民國51年制定,已在台灣實施超過50年,根據此條例,受刑人在外役工作時不用上手銬腳鐐,並可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1»縮減刑期。

二、為什麼要有外役監?

  1. 外役監主要目的是為即將離開監獄的長刑期受刑人提供一個「過渡適應階段」。
  2. 在一般監獄中,受刑人每天被嚴密監視並按照固定時間表進行活動,逐漸習慣了這種被約束的生活。然而他們出獄後,因為他們在失去監視和約束的情況下,可能會感到無所適從,生活陷入混亂。
  3. 因此這個階段的設計目的,是讓經歷長時間高度管理的受刑人在完全自由前,有一個「逐漸」適應自我管理的過程,幫助他們順利回歸社會,最終達到降低再犯的目標
     

三、外役監與傳統監獄的差異

外役監與一般監獄在運作模式上有明顯不同,差異主要表現在管理方式、受刑人的生活自由度以及工作性質等面向。
  • 管理理念
    • 外役監:
      • 以「開放」為核心精神,沒有高牆與鐵絲網,管理強度較低。其重點在於讓服刑期接近結束的受刑人能逐步培養自律能力,適應未來回歸社會的生活。同時也重視職業訓練,鼓勵受刑人參與外界工作,強化技能與就業競爭力。
    • 統監獄:
      • 則偏向「封閉式管理」,以維護秩序與防止脫逃為首要目標。受刑人必須在高度監控下生活,活動空間受到嚴格限制,整體管理模式較具壓制性。
         
  • 由度
    • 外役監:
      • 受刑人擁有較多行動空間,可外出工作或參與社會活動,僅需遵守規定回到指定場所。這讓他們能與外界保持一定聯繫,逐漸熟悉社會步調。
    • 傳統監獄:
      • 則幾乎完全剝奪自由,所有工作、學習及休閒活動皆需在監獄範圍內完成,與社會環境隔絕。
  • 作性質
    • 外役監:
      • 工作環境接近一般社會職場,種類多元,可能涉及農業、工業或服務業。這樣的安排能讓受刑人累積實務經驗,有助於出獄後重新就業。
    • 統監獄:
      • 工作內容多侷限於監獄內部的勞務或簡單的加工,性質單一,缺乏真正能應用於社會的技能訓練。
  • 監督與管理
    • 外役監:
      • ​​​​​​​管理相對寬鬆,強調受刑人自我約束,管理人員主要扮演協助與引導角色,而非全面性控制,但仍有一定程度的管理與監督。
    • 傳統監獄:
      • ​​​​​​​監控層級高,受刑人的生活細節都受到嚴密監視,制度偏向強制與嚴格規範。​​​​​​​
  • 社會銜接
    • 外役監:
      • ​​​​​​​特別注重與社會的連結,透過外出工作與活動,使受刑人有機會適應回歸生活,降低再犯風險。
    • 傳統監獄:
      • 則因封閉隔離,受刑人鮮少接觸外部社會,往往在出獄後面臨適應困難,也可能提高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四、受刑人在外役監,會不會脫逃啊

  1. 雖然矯正署會遴選低脫逃、再犯風險的受刑人進外役監,但由於人的行為無法100%預測,所以外役監還是有可能發生脫逃事件。或許有人會認為,既然無法100%防止脫逃,那為了維護社會安全,不應該有外役監。
  2. 但如果以整體來說,進入外役監協助受刑人降低再犯的效益,大於他因脫逃再犯而造成的社會損失,那就值得採用。畢竟絕大多數的受刑人都會再回到社會,把他關到期滿,一下子丟回社會,到時候因為無法適應而再犯,這樣不會比較好。
  3. 司改會指出,外役監並非協助受刑人接軌社會的唯一機制,但仍有其存在必要。


五、申請外役監資格

  1. 根據«外役監條例§4»的規定,受刑人需通過遴選機制才能進入外役監,這一過程設有明確的資格,以確保遴選的公平和安全性。
  2. 在修法過後,受刑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刑期要求
(1).受有期徒刑執行超過三分之一
(2).累犯需執行超過二分之一
  • 悛悔實據
    • 受刑人必須有明確的悛悔表現,且在一年內符合申報假釋的法定刑期。
    • 具體參考《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2條中的8規定,受刑人若符合以下條件,即可被認定為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1).無聚眾騷動或強暴脅迫執行公務之人員或醫事、輔導人員的行為
(2).無脫逃行為或無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
(3).  無反覆實施誣控濫告、侮辱管教人員的行為
(4). 最近1年內無違規紀錄或執行期間違規未超過3次
(5).  未曾被遴選至外役監執行且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6).未曾被遴選從事監外作業且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而遭停止監外作業
(7).無法定傳染病或精神疾病
(8).無重度肢體障礙
  • 行狀與安全
(1).受刑人在監期間行狀善良,適於外役作業
(2).無危害公共秩序和社會安全的風險
​​​​​​​

六、外役監遴選機制公平嗎?會被關說嗎?

  1. 雖然自2018年第三次外役監遴選作業起,遴選書面資料已刪除受刑人呼號及姓名欄位,目的在透過去識別化增加遴選的客觀公平性
  2. 然而,監察院調閱相關遴選文件後發現,各監所審查資料填寫未盡確實,尤其備註欄填寫方式不一,這些問題可能影響遴選委員的判斷,顯示遴選過程仍有改進空間。
  3. 「有錢有權勢」受刑人的遴選爭議-關於有錢有權受刑人透過關說進入外役監的傳言,雖然無法完全排除這種可能性,但事實上這些受刑人通常本身在監獄內的表現都較為良好且戒護和再犯風險低,符合外役監的遴選標準。因此,即使不透過關說,他們也相對容易被選入外役監。
  4. 現在的«外役監條例»確實存在很多的問題待解決,也存在不能達成制度目標的設計和實際案例。
  5. 依«外役監條例»目前不得到外役監服刑的僅有性侵害犯、吸毒犯和脫逃犯;而以林信吾殺警案來說,他是強盜犯,並未排除在外役監名單內。司法部表示,未來會修法納入重大殺人犯不得遴選至外役監服刑,遴選機制也必須謹慎,承辦科員必須更嚴格評估 !有立委提出對受刑人在外役監工作,必須帶「電子腳銬」也是一個杜絕想受刑人想脫逃的方法 !也是可以採納 !
  6. 那麼受刑人回歸社會,就可以走得更順利,讓真正有想悔改的受刑犯,能有機會改正自已,有個過渡適應社會的地方,就長期而言對社會是會更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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