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先生退休後天天待在家過著含飴弄孫的悠閒生活,剛過完70大壽之際,同住的兒女發現爸爸好像有失智的傾向,經常同件事情重複說好幾次,但不致於出門找不到路回家,也不至於身邊需要隨時有人陪伴。機警的兒女察覺後,要求爸爸改緊針對遺產分配立下遺囑,提早做好準備,以免家人們日後為了爭產而撕破臉。不過…
一、失智的人還能立遺囑嗎?
要看情況,需要視立遺囑人還有沒有「遺囑能力」!
雖然失智,若尚有遺囑能力,那麼當然可以立遺囑,不過事後發生爭訟需要舉證的話,可能就會比較勞心費力…(文末代書告訴你解套方法!)
二、何謂遺囑能力?
首先,你可能會感到疑惑,什麼叫還有遺囑能力?
民法第1186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1.【受監護宣告-無行為能力】:X,無遺囑能力
若失智情況嚴重,甚至已經受監護宣告,那在法律上就會是個無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者按照民法規定,不得為遺囑!也就是說,在受監護宣告的情況下所做的遺囑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2.【受輔助宣告-類似限制行為能力】:O,有遺囑能力,前提是須經輔助人(特別代理人)同意
若按失智程度僅受到輔助宣告的話,那在法律上則屬於類似限制行為能力人,實務上認為立遺囑可能涉及重大財產處分行為,應按照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6款,需要經過輔助人同意,其所做的遺囑才有法律上效力。
p.s.若輔助人同時為法定繼承人或遺囑指定之受遺贈人,則需要迴避利害關係,選任特別代理人
3.【其他情況-失智初期狀況輕微】:△,可能有遺囑能力,須視立遺囑人意識是否清楚
如同文章開頭案例提及的情況,若失智病友尚在失智徵兆甫出現時,未受有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且「立遺囑當下意識清楚」,則會因為立遺囑人尚有能明辨事理的識別能力及意思能力,肯認他具有遺囑能力,其所立下的遺囑有效。
三、實際上遺囑效力爭議頻傳,該如何因應?
實務上對於「失智病友所立遺囑是否具有效力」出現爭議時,法院可能會發函向醫療院所、照護機構,詢問該失智病友立遺囑時(該時間區段)的識別能力、意思能力等狀況進行綜合評估。
較為保險的方式,建議可以採取>>>
-
公證遺囑
-
代筆遺囑,委由專業代書進行撰寫(參考文章:【「代筆遺囑」流程介紹與代書費用-12000元-全謹代書事務所】)
透過上述兩種方式為遺囑多加一層保障,若日後真的發生爭訟,法院在判定上除了醫療院所提供的診斷資料,還能參照公正第三人的證明進行評估!
【全謹代書事務所】提供代筆遺囑服務,Google累積五星好評破千則
本所謝敦堯代書承辦代筆遺囑具有豐沛經驗,針對想委託辦理代筆遺囑的客戶,不會只是冷冰冰詢問財產如何處分、僅進行機械式操作!
為了達到客戶預立遺囑的最大利益,我們會進一步了解委託人家庭狀況、將來遺產分配給特定人背後的原因;最後,會依據委託人當天當下意識狀況判斷是否具有遺囑能力,雙重把關之下提供最適合委託者的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