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的陷阱

一、拋棄繼承無代位繼承之適用

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可以得知代位繼承的要件在於第一順位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而拋棄繼承發生的時間點在「繼承開始後」並不符合代位繼承的要件,所以拋棄繼承沒有代位繼承的適用。
 



舉例來說,長子在媽媽過世「前」已經死亡,故由長孫代位繼承長子的應繼分,此時長孫和次子皆選擇拋棄繼承,此時唯一繼承人只有長孫女,曾孫並沒有繼承權,因為長孫在「繼承開始後」選擇拋棄繼承,他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無法適用代位繼承,所以曾孫並不會因此代位繼承長孫的應繼分。

這邊需要小心的是長孫拋棄了代位繼承權,他的兒子是沒有繼承權的喔,次子也辦理拋棄繼承後,是由次子的女兒單獨來繼承所有遺產,這邊的繼承是一般繼承,非代位繼承。


延伸閱讀:兒子拋棄繼承孫子可以繼承遺產嗎?代位繼承要件?
 

二、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之不同

 
項目 代位繼承 拋棄繼承
法律依據 民法第1140條 民法第1174條
適用情形 「繼承開始前」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主動放棄繼承權
是否必須聲明 否,自動發生 是,需向法院提出拋棄聲明
房型效力起算時點 平日價被代位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開始 意思表示到達法院時起生效


三、拋棄代位繼承後的效果

代位繼承人如果在繼承後發現負債大於財產,還是可以辦理拋棄繼承,但必須在法定期間內(知道有繼承權時起3個月內)完成。代位人辦理「拋棄代位繼承權」後,其子女不會再代位繼承他的應繼分,也就是說,父親拋棄繼承,子女不得代位繼承,又「拋棄繼承」並不是「喪失繼承權」,拋棄繼承後子女不會因代位繼承取得該繼承權利,孫輩只能在父親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才能代位繼承祖父的遺產。

總而言之,拋棄繼承不會產生代位繼承的效果,因為拋棄繼承是繼承人主動放棄繼承權,並不等同於喪失繼承權,又以發生的時間點來說,代位繼承是發生在「繼承開始前」,拋棄繼承則是發生在「繼承開始後」,發生的時間點不同,故拋棄繼承不會引發代位繼承的效果。


延伸閱讀:何謂「代位繼承」? 什麼時候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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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可以反悔嗎?什麼狀況可以撤銷拋棄繼承呢?

許多人在做出拋棄繼承後這一決定之前並未經過謹慎評估,在拋棄繼承式生效之後才後悔,那麼是否可以撤回或改變決定呢?以下為您詳細說明。

已全面限定繼承,還要陳報遺產清冊嗎?

「限定繼承」又稱「陳報遺產清冊」,指當繼承人在償還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時,「至多」只需以遺產來償還,不用以繼承人自己的財產來清償。
假如被繼承人留下300萬負債和100萬遺產,繼承人只需以遺產來清償100萬負債,其於200萬不需償還。
這個制度可以適度保護繼承人的權利,同時也可以兼顧債權人的債權。往下看全謹代書替您解析!

拋棄繼承後,還可以動用亡者的銀行存款嗎?
答案是不可以。若擅自提領過世親人的銀行帳戶款項,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侵占等罪嫌,不可不慎!! 閱讀全文看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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