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之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二人以上時,應由其全體會同申報,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報。但納稅義務人一人出面申報者,視同全體已申報,無須全體繼承人共同申報遺產稅,僅需有一名繼承人作為代表申報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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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之核定通知書應送達於出面申報之人,如對出面申報人無法送達時,得送達於其他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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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應納稅額、滯納金、罰鍰及應加徵之利息,在不超過遺產總額範圍內,仍得對遺產及已受納稅通知確定之繼承人之財產執行之。
⇒也就是說:只要一位繼承人(或受委託人)準備好所有資料,就可以向國稅局申報。
案例:
老王早年喪偶,育有三名子女,其中二兒子在18歲跟爸爸吵架後就離家出走,再無音訊。不久老王過世,沒有留下遺囑,大兒子跟小女兒在舉辦完爸爸的告別式後,準備著手遺產稅申報,聽家族長輩說,若親人過世後,程序都需要所有繼承人同意、用印,少一個都不行,這是真的嗎?大兒子很困惑…
分析:
- 在此案例中,老王沒有留下遺囑,無遺囑執行人則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
- 老王的繼承人為三名子女,三名子女皆有申報遺產稅的義務,縱然二兒子音訊全無,無法一同申報遺產稅,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之規定,其他繼承人是可以共同、或由其中一人作為代表申報遺產稅的。
- 一人報稅視為全體申報,因此也不用擔心全體繼承人無法一同申報遺產稅,而導致延期或未申報遺產稅被處以罰鍰的問題。
二、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項規定:
-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 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為了正確申報稅額,仍需掌握以下資訊:
準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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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與其他繼承人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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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金融遺產清冊(如不動產、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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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繼承人就可以查調資料 |
債務或扣除額(如喪葬費、身心障礙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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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項目可能需全體一致或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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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哪些項目是需其他繼承人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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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申報(國稅局)⇒❌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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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協議⇒✅ 需要(申報完遺產稅後)
五、時間多久之內完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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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不論有無繼承遺產,繼承人都要在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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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規定,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規定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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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若未在期限內申報遺產稅將被處以罰鍰。遺產稅繳納完畢,才能進行辦理繼承登記,進而取得動產、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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