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申報需要其他繼承人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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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產稅申報】只需一位繼承人申報即可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之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二人以上時,應由其全體會同申報,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報但納稅義務人一人出面申報者,視同全體已申報無須全體繼承人共同申報遺產稅,僅需有一名繼承人作為代表申報即可。

  • 稽徵機關之核定通知書應送達於出面申報之人,如對出面申報人無法送達時,得送達於其他納稅義務人。
  • 遺產稅應納稅額、滯納金、罰鍰及應加徵之利息,在不超過遺產總額範圍內,仍得對遺產及已受納稅通知確定之繼承人之財產執行之。
也就是說:只要一位繼承人(或受委託人)準備好所有資料,就可以向國稅局申報。
 

案例

老王早年喪偶,育有三名子女,其中二兒子在18歲跟爸爸吵架後就離家出走,再無音訊。不久老王過世,沒有留下遺囑,大兒子跟小女兒在舉辦完爸爸的告別式後,準備著手遺產稅申報,聽家族長輩說,若親人過世後,程序都需要所有繼承人同意、用印,少一個都不行,這是真的嗎?大兒子很困惑…
 

分析:
  1. 在此案例中,老王沒有留下遺囑,無遺囑執行人則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
  2. 老王的繼承人為三名子女,三名子女皆有申報遺產稅的義務,縱然二兒子音訊全無,無法一同申報遺產稅,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之規定,其他繼承人是可以共同、或由其中一人作為代表申報遺產稅的。
  3. 一人報稅視為全體申報,因此也不用擔心全體繼承人無法一同申報遺產稅,而導致延期或未申報遺產稅被處以罰鍰的問題。


二、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項規定:
  1.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2. 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3.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三、準備的資料是否與其他繼承人有關

為了正確申報稅額,仍需掌握以下資訊
準備資料
是否與其他繼承人有關
被繼承人金融遺產清冊(如不動產、銀行存款)
一位繼承人就可以查調資料
債務或扣除額(如喪葬費、身心障礙扣除額)
部分項目可能需全體一致或提供資料
 

四、哪些項目是需其他繼承人同意的

  • 遺產稅申報(國稅局)⇒不需要
  • 遺產分割協議⇒✅ 需要(申報完遺產稅後)
 

五、時間多久之內完成申報

  1.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規定,不論有無繼承遺產,繼承人都要在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申報遺產稅。
  2.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規定,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規定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
  3.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未在期限內申報遺產稅將被處以罰鍰。遺產稅繳納完畢,才能進行辦理繼承登記,進而取得動產、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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