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如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及前二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的人,皆不具有擔任代筆人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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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筆遺囑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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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遺囑的製作方式必須完全符合民法中所規定的法定要件,否則該遺囑將被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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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89 條:「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二、什麼是代筆遺囑?誰可以代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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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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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代筆人其實就是負責筆記遺囑內容的見證人之一,須符合見證人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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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第1198條,下列人士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也就是不能當代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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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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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監護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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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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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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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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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代表:不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也非前二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的人才具見證人資格,才能合法擔任代筆人。即如遺囑人之父母、子女、女婿、媳婦、內外孫子女……等等皆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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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筆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遺囑意旨,若該代筆人不具備見證人之資格,則有資格之見證人中並無人代筆,不符合代筆遺囑之要件,因此,該遺囑仍屬無效。」... |
五、結語:立代筆遺囑前,務必確認代筆人資格
若您或家人有立下遺囑的需求,尤其是以代筆方式進行時,除須注意所有的法律要件外,務必要確認見證人皆具備合法資格。避免遺囑無效,徒增家人困擾。
建議尋求專業法律協助,確保遺囑具法律效力,保障遺囑人最後意願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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