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灣人如何繼承在大陸地區的遺產?
繼承大陸遺產,首先要確定被繼承人是否留有遺囑或訂有遺贈扶養協議,若都沒有的話,遺產依照法定繼承人順序來繼承。繼承大陸遺產不必申報遺產稅,沒有辦理繼承的期限。如是台灣人要繼承在大陸地區的遺產,須先經台灣公證人公證親屬關係聲明書、繼承協議書、授權書等應備文件,再將核驗過的公證書攜至大陸公證處做「繼承權公證」以辦理繼承手續。
二、大陸的「繼承公證」是什麼?
「繼承公證」是指由繼承人申請,公證機構依法證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真實性與合法性,確認繼承人有繼承權的程序。經公證後,文書具有公信力,會使辦理流程更加快速與便利。
- 首先,公證機構會先確認被繼承人的遺產範圍,是否存有遺囑或遺贈。
- 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留有遺囑及遺贈,公證機關會確定法定繼承人有誰。
-
大陸法定繼承人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位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 在不違反法定分配原則之下,由所有繼承人協商,將遺產做合法且妥善的分配,公證員據以製作繼承公證書。
- 公證書完成後,繼承人前往公證處簽字並按壓指印,公證員現場詢問並且會錄影、記錄,所有的資料都會製作檔案,保存在公證處。
►台灣與繼承相關的公證有公證遺囑、密封遺囑的公證,並無類似大陸的繼承公證。
▲放棄繼承權聲明公證書範例
延伸閱讀:代擬大陸「繼承公證」文件
三、辦理繼承大陸不動產之流程
台灣人繼承大陸不動產之流程如下:
- 先在台灣辦理「公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以及各繼承人決定如何繼承的繼承協議書等應備文件,如有繼承人要放棄繼承還須提出放棄繼承權聲明書。(若授權由其中一位繼承人前往大陸辦理須提出授權書)
- 一個月後,繼承人持台灣公證書正本至大陸公證協會進行核驗
- 繼承人攜核驗過後的公證書和大陸不動產權屬證明(房產證)至大陸不動產所在地之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
- 繼承人持公證後的「繼承權公證書」至地方稅務局申請免稅
- 完成免稅後,至房地產登記中心辦理不動產過戶手續
兩岸文書需要經過「公證及驗證」的程序,才能合法使用。如是台灣地區的文件要到大陸地區使用,需要經過大陸公證協會的核驗;如是大陸地區的文件要到台灣地區使用,需要經過海基會的驗證。
辦理繼承大陸的遺產,證明文件要先經過台灣公證人公證後,經由海基會轉遞公證書副本至遺產所在地的大陸公證協會(約一個月的時間),繼承人再持公證書正本前往大陸公證協會核驗,再持核驗後的公證書前往遺產所在地公證處進行「繼承公證」,也就是須先在台灣做一個親屬關係和繼承聲明的公證後再至大陸做一個繼承公證。
大陸對於涉及台灣的不動產繼承審查上會較嚴格,建議繼承人事先向大陸需用機關和公證機構確認其他需要準備的證明文件以及相關程序的進行,以確保順利完成繼承程序。
四、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繼承法規之比較
大陸 | 台灣 | |
---|---|---|
繼承順位 |
第一順位:
第二順位:
|
當然繼承人:配偶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順位:父母(含養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
應繼分 | 原則上同一順序繼承人均等,配偶無特殊地位 |
|
特留分制度 | 無 | 有 |
代位繼承制度 |
僅限被代位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其直系親屬得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
被代位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親屬得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
申報遺產稅之規定 | 無 | 繼承人需在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辦理繼承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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