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失智症為例,家人往往考量到疾病可能隨時間逐漸惡化,因此多數會希望直接聲請監護宣告。另一方面,像是思覺失調症、腦傷後遺症、躁鬱症等身心疾病,患者有時判斷能力不全,或保有部分意思能力,也常讓家屬難以判定應聲請輔助宣告還是監護宣告。
本文整合本事務所承辦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案件的實務經驗,就以下二大焦點提供說明:
- 聲請人無法判斷應採何種制度時,可如何處理,並進一步了解法院可能依個案情形作成的裁定。
- 法院可能如何依個案狀況決定適用的制度,以及輔助宣告如何依實際風險進一步強化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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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務所在接受家屬委託時,會優先協助聲請監護宣告,主要希望由法院透過精神鑑定及相關證據,完整確認本人目前的心智狀態,並由法院依個案情形決定究竟應裁定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避免家屬因自行判斷制度種類而影響案件的進行。
此外,依據本所之實務經驗,在聲請監護宣告的流程中,法院於精神鑑定後,確實可能將案件裁定為輔助宣告。
二、輔助宣告可依個案「擴充」的保護機制
1. 法律背景簡介
有些家屬會擔心「輔助宣告設下的保護恐怕不夠」,憂心家人在不肖詐騙者的誘導下,被利用辦理手機號碼、銀行帳戶、亂簽契約。其實,有關「輔助宣告」,民法提供了一項很多人不知道的制度,讓聲請者可依個案需要,請求法院指定更多應經輔助人同意的法律行為,讓保護更貼近家人的實際風險。
依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及其第1~第7款,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1、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2、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3、為訴訟行為。
4、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5、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6、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7、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以上的第七款,其用意在避免前一~六款規定仍有掛一漏萬、不夠周延之虞,所以於第七款授權法院得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視個案情況,指定第一項前六款以外之特定行為,亦須經輔助人同意,以保護受輔助宣告之人。2、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3、為訴訟行為。
4、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5、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6、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7、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2. 可強化保護項目的舉例
承上述,除了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及其第1~第6款,為避免受輔助人被詐騙,聲請輔助宣告時,可視個案實際狀況,研擬受輔助人的哪些行為需得到輔助人同意才得進行;舉例如下:
- 開立銀行帳戶
- 申辦信用卡、金融卡
- 一定金額以上的買賣
- 提領、轉帳、匯款超過一定額度之金額
- 從事非日常生活所需而標的金額或價額逾一定金額之法律行為
- 特定投資行為
- 申辦電信帳戶
- 簽訂保險契約
- 換補發身分證件
三、如果聲請的是監護宣告,卻被裁定為輔助宣告,仍可聲請指定項目的強化保護?
是可行的。依據本所實務經驗,儘管一開始聲請的是「監護宣告」,倘若在代辦流程中得知有被裁定為「輔助宣告」之可能時,如因狀況有需進一步針對個案的特定行為加以限制,以保障其財務安全、降低受聲請人面臨詐欺與財務剝削的風險,本事務所會在辦理流程中對法院提出。
四、已受輔助監護者,如果未來精神障礙、失智、心智缺陷變得更嚴重,是否需要為其聲請監護宣告?
- 如果當初裁定的是輔助宣告,但之後病情惡化到已符合監護宣告的要件,實務上通常建議重新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而不是繼續沿用輔助宣告。▪️因為如果本人已經嚴重到無法理解或表達意思,但只有輔助人而非監護人,這時,輔助人沒有監護宣告下所賦予的代理權,在處理財產、契約、金融等事項時,將遇到法律上的限制、面臨處理的困難。
- 例如,受輔助宣告人後來已嚴重失智,無法理解銀行、租賃或照護契約的內容。此時,輔助人雖可就特定行為表示同意,卻未必能直接代替本人簽約、解約、提款或處理其他財產事務;這往往會使本人財產難以及時用於醫療、照護及生活支出。(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比較可參考下方表格)
- 要注意的是,病情惡化的受輔助宣告者,要為其聲請監護宣告,仍須由法院依精神鑑定結果及全案證據綜合判斷。
| 監護宣告 | 輔助宣告 | |
|---|---|---|
| 申請條件 | 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幾乎或完全無法與他人溝通,無法理解他人的意思 | 因部分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造成與他人溝通或理解他人意思的能力較低 |
| 行為能力 | 無行為能力 | 行為能力有瑕疵,但在行使重要法律行為時,要輔助人同意 |
| 管理者的名稱 | 監護人 | 輔助人 |
| 協助程度 | 所有法律行為都須由監護人「代理」 | 重要法律行為由輔助人「同意」 |
| 法律效果 | 無效 (如監護人未代理) | 效力未定(輔助人尚未同意) |
| 是否應至戶政事務所登記 | 監護人辦理或法院囑託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 輔助人辦理或法院囑託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
五、常見問題
1. 受輔助宣告後,家人哪些事情需要經過輔助人同意?
受輔助宣告之人並不會因此成為無行為能力人,原則上仍可自行處理日常生活事務。只有民法第15條之2所列的重要法律行為,以及法院依個案另外指定的行為,需要取得輔助人同意。(參考本文引述關民法第15條之2)
例如日常購買餐點、生活用品,通常不會因輔助宣告而受到限制;但借款、替他人作保、處分不動產或其他重要財產等行為,原則上應經輔助人同意。輔助宣告的制度目的,是針對本人較難妥善判斷的重大事項提供協助,而不是全面接管其生活。
例如日常購買餐點、生活用品,通常不會因輔助宣告而受到限制;但借款、替他人作保、處分不動產或其他重要財產等行為,原則上應經輔助人同意。輔助宣告的制度目的,是針對本人較難妥善判斷的重大事項提供協助,而不是全面接管其生活。
2. 法院已經裁定輔助宣告後,還能再增加應經輔助人同意的事項嗎?
原則上可以。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7款所稱「法院依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並不以第一次聲請輔助宣告時提出為限。
如果裁定後才發現受輔助人經常申辦電信門號、開設帳戶、購買高價商品,或出現其他原裁定未涵蓋的風險,符合資格的聲請權人或輔助人,可整理具體事證,再向法院聲請指定相關行為亦須經輔助人同意。
法院是否准許,仍會依個案判斷,因此聲請內容不宜只寫成概括性的「不得處分任何財產」,而應具體說明過去曾發生的問題、可能造成的損害,以及希望限制的行為種類與範圍。
如果裁定後才發現受輔助人經常申辦電信門號、開設帳戶、購買高價商品,或出現其他原裁定未涵蓋的風險,符合資格的聲請權人或輔助人,可整理具體事證,再向法院聲請指定相關行為亦須經輔助人同意。
法院是否准許,仍會依個案判斷,因此聲請內容不宜只寫成概括性的「不得處分任何財產」,而應具體說明過去曾發生的問題、可能造成的損害,以及希望限制的行為種類與範圍。
3. 法院若裁定「受輔助人申辦銀行帳戶或取款須經輔助人同意」,銀行會協助把關嗎?
原則上,收到法院裁定之相關文件的銀行會協助把關。接著,受輔助人往來的銀行,也可能進一步發函請輔助人前往辦理身分註記、帳戶權限變更或其他必要程序。
當銀行已知悉受輔助宣告的事實,並確認法院已將開立帳戶、提款或其他金融交易列為「須經輔助人同意」的事項後,便會依裁定內容及銀行內部作業規範辦理。例如,受輔助人要臨櫃開戶、提款或辦理受限制的金融業務時,銀行可能要求輔助人共同到場、提出同意書,或提供法院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文件。
不過,法院裁定並不代表受輔助人在所有銀行的帳戶、提款卡及網路銀行功能都會立即自動受到限制。尤其是既有帳戶、ATM提款、網路轉帳或行動銀行等功能。建議裁定確定後,輔助人主動向各往來銀行確認,並依銀行要求完成註記、調整交易額度或變更使用權限,並逐一聯繫受輔助人原往來的金融機構,確認是否已收到裁定資料、確實了解-受輔助人將如何受到限制,如此才能讓法院裁定真正落實於銀行端的日常交易把關。
▼下圖為銀行通知受監護宣告者的案例。(如果受輔助宣告者被裁定其相關消費寄託行為需經輔助人同意,收到法院通知的銀行方,也會有類似的發函)

▼案例圖示,此輔助宣告案中,法院為受輔助人指定五種行為需要輔助人同意才得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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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圖為另一件輔助宣告案例,法院為受輔助人指定六種行為需要輔助人同意才得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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