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衛福部資料,年齡越高失智症盛行率越高。
當家中長輩開始出現一些令人不安的行為,例如,變得健忘、頻繁購買保健商品、輕易加入網路社群,甚至意圖投資來路不明的金融產品等,許多家屬心中都會浮現同一個疑問:這是正常老化?還是失智症的徵兆?更令人擔心的是,一旦判斷能力逐漸下降,很容易成為詐騙或財務剝削的目標。面對這樣的情況,家人不僅在醫療評估上往往有許多疑問,也常想知道有哪些社會制度可以加以保護家人。
本文不僅帶您了解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的保護作用,也提供面對老化或失智者家人可能會需要的醫療評估資訊,以協助您能更有方向地做出安排。
當家中長輩開始出現一些令人不安的行為,例如,變得健忘、頻繁購買保健商品、輕易加入網路社群,甚至意圖投資來路不明的金融產品等,許多家屬心中都會浮現同一個疑問:這是正常老化?還是失智症的徵兆?更令人擔心的是,一旦判斷能力逐漸下降,很容易成為詐騙或財務剝削的目標。面對這樣的情況,家人不僅在醫療評估上往往有許多疑問,也常想知道有哪些社會制度可以加以保護家人。
本文不僅帶您了解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的保護作用,也提供面對老化或失智者家人可能會需要的醫療評估資訊,以協助您能更有方向地做出安排。
|目錄|
一、法律的保護機制: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
導致失智與老化的因素不同,不過這兩大族群都可能因判斷能力衰退而面臨財務風險,常發生的情境有:
導致失智與老化的因素不同,不過這兩大族群都可能因判斷能力衰退而面臨財務風險,常發生的情境有:
- 被詐騙
- 被推銷高價商品
- 不斷購物,如保健食品
- 無法判斷誰可信任,而被財務剝削,例如將存款交給外人保管
不論是老化或失智,甚至其他身心症狀,若身心狀態已使得當事人認知能力、表達能力受影響,進而有置身財務被剝削、被詐騙的可能,家人就應評估是否應採取保護機制,例如「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
- 關於「輔助宣告」:依民法第15-1條第1項,是「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 關於「監護宣告」:參考民法第14條第1項,是「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二、失智與老化的差異;確認是否失智,就醫時看什麼科?
老化跟失智的差異是什麼呢?參考衛福部「失智症衛教及資源手冊」,兩者概括性的差異可參考下表:
| 失智與正常老化的區別 | ||
|---|---|---|
| 老化 | 可能突然忘記某事,但事後會想起來。 若做記憶測試,可能會無法完全記住測試中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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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智 | 對於自己說過的話、做過的事,完全忘記。 無法記住記憶測試中的物品,甚至完全忘記自己做過測試。對於自己說過的話、做過的事,完全忘記。 無法記住記憶測試中的物品,甚至完全忘記自己做過測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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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目前醫療無法完全治癒「失智」,但及早接受治療與提早用藥能有助穩定病情,對照顧者來說也能減輕負擔。若覺得家人有失智的可能性,建議應儘早引導家人就醫接受專業醫療評估,以確認是否為失智。
在失智症的分類上,大致分為兩類:退化性、血管性,但患者有時會存在兩種或以上的病因,最常見的則是阿茲海默症與血管性失智症並存(又稱為混合型)。而失智者常見的早期症狀有:
在失智症的分類上,大致分為兩類:退化性、血管性,但患者有時會存在兩種或以上的病因,最常見的則是阿茲海默症與血管性失智症並存(又稱為混合型)。而失智者常見的早期症狀有:
- 記憶力減退影響到生活
- 計劃事情或解決問題有困難
- 無法勝任原本熟悉的事務
- 對時間地點感到混淆
- 有困難理解視覺影像和空間之關係
- 言語表達或書寫出現困難
- 東西擺放錯亂且失去回頭尋找的能力
- 判斷力變差或減弱
- 從職場或社交活動中退出
- 情緒和個性的改變
如果有家人出現這些症狀,想帶家人就醫,可前往「神經內科」或「精神科」,好進一步讓醫師評估是否為失智,並接受相關對應的治療。
▼失智者常見早期症狀:

三、輔助宣告與監護宣告的比較
前面有提過,法律制度如輔助宣告與監護宣告,能保護行為能力失常者降低亂花錢與受詐騙的風險,然而這兩套機制有其差異,請見以下比較表。
| 【監護宣告】VS.【輔助宣告】 | ||
|---|---|---|
| 比較項目 | 監護宣告 | 輔助宣告 |
| 立法目的 | 充分保護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之權益 | 充分保護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之權益 |
| 受宣告人之精神狀態 | 不能與他人溝通或不了解他人表達的意思 | 與他人溝通或對於他人表達的意思的瞭解程度,比一般人稍顯較弱 |
| 有無行為能力 | 無行為能力 | 有行為能力,但在行使重要法律行為時,要輔助人同意 |
| 照顧人的名稱 | 監護人 | 輔助人 |
| 照顧人的生產方式 | 由法院於為宣告時依職權選定 | 由法院於為宣告時依職權選定 |
| 應為戶籍登記 | 有法院囑託戶政機關為登記 | 有法院囑託戶政機關為登記 |
四、精神鑑定是法院審理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重要依據
法院收到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的文件後,會進而進行精神鑑定,這個程序主要法院收到聲請人提出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的聲請後,通常會安排精神鑑定。這個程序主要是由專業醫師評估本人目前的心智能力、判斷能力及意思表示能力,作為法院判斷是否符合《民法》規定,以及應裁定為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的重要依據。
1.精神鑑定如何影響法院裁定結果?
精神鑑定是法院重新確認案件是否符合聲請內容的重要環節,因此,實務上,並非一定會依照家屬聲請的內容作出裁定,不排除依據精神鑑定結果及其他證據,判斷究竟應裁定為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
2. 法院會怎麼通知精神鑑定?在哪鑑定?
有關精神鑑定的配合與執行,也是許多家屬感到疑惑的。主要流程是,法院受理聲請後,會請聲請人提供希望進行精神鑑定的醫院,也可能由法院依案件情況指定鑑定醫療機構。確認醫院後,法院會正式發函委請醫院安排精神鑑定,由醫院與承辦法官協調鑑定日期,再通知聲請人鑑定的時間、地點及相關注意事項。若受聲請的當事人外出困難,可先向法院說明實際狀況,由法院依個案決定後續安排,因此實務上也有法官與醫療單位至醫院以外的場所進行鑑定的案例。
因此執行精神鑑定的方式有可能是:
1.精神鑑定如何影響法院裁定結果?
精神鑑定是法院重新確認案件是否符合聲請內容的重要環節,因此,實務上,並非一定會依照家屬聲請的內容作出裁定,不排除依據精神鑑定結果及其他證據,判斷究竟應裁定為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
2. 法院會怎麼通知精神鑑定?在哪鑑定?
有關精神鑑定的配合與執行,也是許多家屬感到疑惑的。主要流程是,法院受理聲請後,會請聲請人提供希望進行精神鑑定的醫院,也可能由法院依案件情況指定鑑定醫療機構。確認醫院後,法院會正式發函委請醫院安排精神鑑定,由醫院與承辦法官協調鑑定日期,再通知聲請人鑑定的時間、地點及相關注意事項。若受聲請的當事人外出困難,可先向法院說明實際狀況,由法院依個案決定後續安排,因此實務上也有法官與醫療單位至醫院以外的場所進行鑑定的案例。
因此執行精神鑑定的方式有可能是:
- 聲請時提出希望鑑定的醫院,由法院決定是否採納。
- 法院直接指定鑑定醫院。
- 若受聲請人外出困難,應先向法院說明實際狀況,由法院依個案決定後續安排。
從提出聲請到實際接受精神鑑定,往往需要等待數週甚至數個月。
五、常見問題
可以,但是否適合監護宣告,仍須由法院依精神鑑定結果及其他證據綜合判斷。許多失智症患者或其他心智障礙者,並非一直處於無法判斷的狀態,而是可能出現「有時意識清楚、有時混亂」的情形。因此,即使家人並非全天候都沒有判斷能力,仍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法院受理案件後,通常會安排精神鑑定,由精神科醫師或相關專科醫師評估本人目前的認知功能、判斷能力及處理事務的能力,再結合病歷、診斷證明及其他證據,判斷是否符合《民法》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要件。
有需要,因為法律權限不同。實務上,如果當初裁定的是輔助宣告,但之後病情惡化到已符合監護宣告的要件,通常會建議重新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而不是繼續沿用輔助宣告。如果本人已經嚴重失智,幾乎無法理解或表達意思,而法律上仍只有輔助宣告,可能會出現一些問題,例如:依法應由本人作成的法律行為,實際上本人已無能力完成。
監護人沒有監護宣告下所賦予的代理權,處理財產、契約、金融等事項時,可能遇到法律上的限制。醫療、照護、財產管理等事項,也可能因權限不足而增加處理困難。
由於失智症多屬漸進性疾病,部分個案病情可能持續惡化,因此全謹在接受委託時,會一併評估是否適合直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希望盡可能減少家屬日後因病況變化而再次奔波於程序的辛勞。
不過,最終是否裁定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仍須由法院依精神鑑定結果及全案證據綜合判斷,並非聲請哪一種,法院就一定會照聲請內容裁定。
有可能。實務上,法院不一定會依照聲請人所提出的種類作出裁定。
聲請人雖然需要向法院表明是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但法院受理案件後,通常會安排精神鑑定,並綜合醫師鑑定意見、當事人的心智能力及其他證據,判斷其實際狀況,再決定應適用何種法律保護制度。
因此,實務上可能出現以下情形:
聲請人雖然需要向法院表明是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但法院受理案件後,通常會安排精神鑑定,並綜合醫師鑑定意見、當事人的心智能力及其他證據,判斷其實際狀況,再決定應適用何種法律保護制度。
因此,實務上可能出現以下情形:
- 家屬聲請監護宣告,法院最後裁定為輔助宣告。
- 家屬聲請輔助宣告,若認為當事人已達無法辨識自己意思表示效果的程度,法院也可能裁定為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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