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順位(以孫道存案為例) -全謹代書事務所

   前太平洋電線電纜董事長孫道存於2021年11月癌逝,享壽72歲。因生前掏空案被求償新台幣74.5億元之鉅額債務。其中與第二任妻子何念慈所生子女孫瑩瑩、孫芸芸、孫智宏,日前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在知悉繼承之時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包含全部財產、債權、債務)。(補充一)
目前孫道存遺孀吳逸玲其女友顏寧所生之3名子女尚未提出聲請。若是逾期被辦理,將會以「限定繼承」方式處理。意即:所繼承之負債大於資產時,將以所得遺產能償還的範圍為限。(補充二)
 
由於法定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為配偶(當然繼承人)及子女,故遺孀吳逸萍與6名子女為孫道存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圖中藍色邊框之6人】
若6名子女皆聲請拋棄繼承,其繼承權則輪到次位 孫道存之孫 繼承。【圖中綠色邊框之3人】
假使這3名孫子也選擇拋棄繼承,則由第二順位 孫道存父母 繼承。【圖中黃色邊框之2人】
倘若父母不健在,則由第三順位 兄弟 孫道濟、孫道亨繼承。【圖中紫色邊框之2人】
 
但實際上因申請文件中有許多個人資料(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等等),故通常不同房的子女都會傾向各自分別申請。
 
補充一: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補充二:民法第1184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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