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150條:「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
- 遺產管理之費用:如遺產管理人的報酬及代墊稅費、訴訟費用、編制遺產清冊的費用、遺產保管費用…等。
- 遺產分割之費用:裁判分割、分割繼承之費用。
- 執行遺囑之費用:交付遺贈之費用、遺囑執行人代墊之稅費、起訴排除他人占用遺產的訴訟費、遺囑執行人之報酬。
上述的民法條文中雖未提及到「喪葬費用可以由遺產來支付」,但實務上喪葬費用屬於遺產管理之費用,應由遺產中給付。
如果我選擇拋棄繼承,還要分擔喪葬費嗎?
- 大理院民國4年上字第116號判例:「依我國民法扶養制度所由設之社會及倫理精神價值而觀,扶養內容之範圍,不僅包括維持日常生活衣、食、住、行之費用,且包括幼少者之教育費及死亡者之殯葬費用。」
- 老人福利法第24條規定:「無扶養義務之人或扶養義務之人無扶養能力之老人死亡時,當地主管機關或其入住機構應為其辦理喪葬;所需費用,由其遺產負擔之,無遺產者,由當地主管機關負擔之。」
- 社會救助法第24條規定:「死亡而無遺屬與遺產者,應由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葬埋。 」
- 根據上述三點,雖然您已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但還是需要負擔被繼承人(亡者)的喪葬費用。
- 被繼承人(亡者)若是留有的遺產方可優先使用為喪葬費相關費用(亦屬於遺產管理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