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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請問~父親過世~留有幾筆"公同共有"的土地~以及"土地與建物"~
    公同共有的土地~大約是祖輩留下~要找到所有繼承人已經是不可能的事~

    繼承人=母親及子女要處理登記~
    可以用分割協議~將"公同共有"的部分給予母親~
    其他"建物及土地"由所有繼承人平均繼承嗎??
    這樣是否就我們幾個繼承人可以決定及處理??
    謝謝////
    (中間還需要辦理什麼證明嗎)太複雜了QQ|||?
    謝代書
    一.針對公同共有的土地也可透過分割繼承的方式,由某繼承人單獨繼承,並非只有產權為單獨所有分別共有之遺產才能加以指定 。
    二.其他建物及土地可以再另行辦理平均繼承登記,並不會與公同共有之土地由母親單獨繼承由所衝突
    三.只要全體繼承人有共識,同意上述遺產分配即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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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父親過世, 房子由母親及3位兄妹繼承, 但為後續處理方便性, 想把房子歸為媽媽名下, 可以嗎? 如何操作??
    謝代書
    一.可以在分割協議書上敘明僅由配偶繼承該不動產,進而辦理分割繼承登記。要注意如果其他繼承人本身有債務請記得先辦理拋棄繼承,而不要參加遺產分割,避免日後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的債務人(繼承人)的脫產行為,而撤銷分割繼承。
    二.可參繼承相關文章繼承代書費及平均繼承(一般繼承)、分割繼承、公同共有繼承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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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請問,目前房子是太太的名下, 若申請夫妻共同持有, 需提供那些資料,花費是? 需要太太和我共同參與嗎?
    延續以上議題,謝謝您建議-->申請目的:夫妻贈與不動產.
    若走"共同持有"方向,也可以請您解惑嗎??
    謝代書
    一.可以考慮請太太贈與一半的產權至您的名下,屆時建物及土地則由您們夫妻分別共有,地政事務所也會分別繕發所屬您們各自產權的所有權狀

    二.夫妻贈與所移轉的產權比例,不管為多少,雙方準備的應備文件都一樣,代書費的收費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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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請問,目前房子是太太的名下,
    若申請夫妻共同持有,
    需提供那些資料,花費是?
    需要太太和我共同參與嗎??
    謝代書
    一. 建議辦理夫妻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移轉1/2的產權至您的名下,夫妻贈與不須課徵贈與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在稅負上的考量下有很大的優勢。
    二.
    贈與人(太太)
       1.印鑑證明x1(申請目的:夫妻贈與不動產)。 
       2.印鑑章。
       3.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4.身分證正本(查驗後返還)。
       5.戶籍謄本正本x1(記事欄不省略,個人或全戶不拘)。

    受贈人(先生)
       1.便章。
       2.身分證正本(查驗後返還)。
       3.戶籍謄本正本x1(記事欄不省略,個人或全戶不拘)。

    三. 夫妻贈與之代書費為1.6萬,可參考全謹代書-收費標準

    四.需要您們二位會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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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爸爸名下有一間爺爺贈與給他的房子,那爸爸離世後,我可以直接繼承那間房子嗎?會不會要繳納什麼贈與稅?
    如果我繼承了那間房子後把它賣了會需要繳納贈與稅嗎? 謝謝?
    謝代書
    一.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之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繼承: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如果被繼承人留有配偶,則不論是哪一順位之繼承人都要與配偶同為繼承。           
            1.直系血親卑親屬 + 配偶
             2.父母 + 配偶
             3.兄弟姊妹 + 配偶
             4/.祖父母 + 配偶
         Ans:被繼承人之子女,當屬一順位繼承人,對父親所有遺產(包含爺爺贈與之不動產)當然有繼承權,而你的應繼份有多少,取決於父親有無配偶及有多少位子女而定。

    二. 在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前,須先申報遺產稅,如有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定之上限,則需繳納遺產稅,並不會孳生贈與稅。
    三.繼承人因繼承取得之不動產,日後如出售,需要評估是否要繳納財產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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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親過世,有兩個小孩,離過婚,之後有在娶,知道我父親有積欠銀行債務,想了解有關拋棄繼承的問題。第一順位繼承人應該是我後母,也就是我父親的配偶,之後才是我或是我弟,我與我父親之後在娶的女人關係不是很好,父親過世後,不確定她是否會不會繼承,但是我想提出拋棄繼承,請問是否可以辦理??
    謝代書
    1.您的後母(配偶)是當然繼承人非民法第1138條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後母的子女及您、您的弟弟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不要誤解了。
    2.配偶及第一順位繼承人是同時繼承遺產及負債,建議您於知悉您父親死亡起三個月內,盡速辦理拋棄繼承,配偶有無拋棄繼承並不影響依順位繼承人是否可主張拋棄繼承的權利,如所有子輩都全數辦理拋棄繼承後,孫輩也須辦理拋棄繼承,已避免後續被債權人催收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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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媽媽過世,爸爸10年前就過世了,我是獨生女,而目前參考國稅局的資料,郵局約有100萬左右,還有一些零星公同共有的農地,我只想繼承郵局的存款,是否可以在媽媽死亡三個月內向法院針對這些公同共有的土地為之拋棄??
    謝代書
    1.拋棄繼承是繼承人就被繼承人所有的遺產及遺債表示拋棄,不得就特定的遺產或遺債為之拋棄,所以您千萬不能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一旦遞狀至法院就很難撤銷了,屆時您就白白喪失了對100萬存款的繼承權。
    2.而您的案例是只有您一位繼承人單獨繼承,若您有子女,您又辦理拋棄繼承,媽媽的遺產及遺債就由您的子女來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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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親過世後留下兩筆不動產,並有房貸尚未清償,因當初繼承人間無法達成共識,而有部分繼承人先行登記為公同共有,若日後再作「共有型態變更登記」,而我選擇不繼承任何不動產,是否還需要一起繳納房貸?

    ?
    謝代書
    1.首先要先更正一個觀念:公同共有登記後,若再做共有型態變更登記,是繼承人兼達成共識,按民法第1223條之法定應繼份來分割遺產,若您不想分得任何不動產,則是要透過分割協議書來做割繼承登記
    2.當然如果您沒有繼承任何遺產,按目前全面限定繼承是以您繼承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所以不可能須要拿自己的固有財產來清償被繼承人的遺債,但如在分割協議書中有敘明您要承擔某部分或全部的房貸則另當別論了。
    3.可參考拋棄繼承相關文章繼承代書費(代辦)及平均繼承(一般繼承)、分割繼承、公同共有繼承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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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爺爺下面有四個兒子一個女兒, 姑姑,大伯,我父親,小叔跟小叔,
    前年奶奶過世回去奔喪, 小叔才告知我們爺爺有積欠一大筆債務, 這部份是大伯所造成的, 而且大伯已經跑到大陸找不到人, 要我們待爺爺過世時需去申請拋棄繼承, 以免繼承到不必要的債務

    但我目前未收到需簽署任何文件, 請問這是我奶奶名下沒債務財產嗎?
    或是先繼承給爺爺?
    因為與父親的親戚甚少聯絡, 忽然收到這樣的訊息有點突然, 目前爺爺仍健在,想請問是否有預先拋棄繼承的作法?
    再請不吝解答?
    謝代書
    1.奶奶過世,其繼承人為當然繼承人配偶(爺爺)及民法第1138條之一順位子輩繼承人,也就是您的姑姑、大伯、父親及小叔,在一順位子被繼承人尚未全部拋棄繼承前,因您是一順位孫輩並無繼承權,所以才沒有資格申請任何奶奶遺產及遺債的資料,並且任何繼承相關事宜都與您無關,並非奶奶沒有遺產或負債,當然有些人的情況是父親比奶奶還早過世,才有可能由一順位的孫輩代位繼承
    2.拋棄繼承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才可向法院主張,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有關拋棄被繼承人遺產及遺債的約定或意思表示都是當然的無效。同理所有合法繼承人達成共識後,在被繼承人生前所做的分割協議也是沒有任何法律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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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請問問題,弟媳的爸爸死亡,媽媽跟小孩們(包含我弟媳)都可以繼承
    但因在辦理繼承時大家沒共識所以經過了1年尚未辦理繼承
    11月時弟媳生病往生...
    請問原本她繼承爸爸的遺產部分(還沒辦理)是不是轉為我弟弟跟小孩呢?
    ?
    謝代書
    1. 弟媳的爸爸過世,弟媳為民法第1138條第一款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合法之繼承人,雖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但已經以公同共有的型態繼承了弟媳爸爸的不動產。
    2. 隨後弟媳也過世,弟弟及其子女為合法繼承人,除繼承了弟媳自身的遺產外,同時也再轉繼承了弟媳父親所留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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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和大哥想拋棄繼承,但我知我媽婚前有一個小孩(從未見過),更談不上連絡方式,我要如何告訴他我和我老哥將拋棄繼承,且我們拋棄的繼承的東西主要為土地及房屋,拋棄後我要繳每年的房屋及地價稅嗎?然後幾年後會收歸國有?請儘速回答,有點急 ?
    謝代書
    1. 可持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一類謄本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其他繼承人的戶籍謄本,再透過存證信函告知會您們已拋棄繼承。
    2. 拋棄繼承即拋棄被繼承人一切權利及義務,當然也包含繳納房屋稅及地價稅之義務。
    3. 您們拋棄繼承後,理當由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或後順位之繼承人繼承(請參閱民法第1138條),若屆時所有順位繼承人都拋棄繼承,被繼承人留有之遺產即歸屬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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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與哥哥共同持有一棟房屋,各1/2 。最近哥哥往生想辦理限定繼承,才發現哥哥的1/2所有權已經抵押給他人。我懷疑哥哥負債一定大於此1/2房產的價值,所以又想拋棄繼承算了。但是拋棄了哥哥部份,我自己的1/2權力該怎麼辦?這樣還能賣嗎?謝謝
    ?
    謝代書
    • 無論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後,原本屬於您的權利範圍1/2,其共有型態為分別共有(持分),按民法第819條第一款:「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也就是說您可以單獨自由的買賣、贈與、設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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