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交易所得稅新舊制如何認定? 1. 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判斷適新制或舊制的財產交易所得稅 2. 前項所述取得日在104/12/31已前,則適用舊制的房地交易所得稅前項所述取得日在105/1/1以後,則適用新制的房地合一稅,持有期間從配偶原取得日算至出售日 3. 新舊制以房地之取得日來區分,不會受贈與日所影響
[案例] 甲育有子乙及女丙,在士林區有一筆透天厝,甲以其透天厝與丁建設公司合建,條件是可分得四戶房屋。甲心想自己年事已高且子女也需成家立業,恰巧可利用此次的機會來分配財產給子女,就請建設公司日後分別各登記兩戶給兒子及女兒,新屋完工後,甲也未依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嗣後國稅局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顯有視同贈與之情事,向甲補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