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外台灣人及外國人自國外帳戶贈與的財產要課贈與稅嗎?
依遺贈稅法規定:一、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二、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簡單來說,只要是常住在台灣的國民,不管他送的財產是在「台灣境內還是國外」,都要課徵贈與稅。長期居住在國外的台灣國民(被除籍的台灣人)及外國人,如果贈與「台灣境內的財產」,就要課徵贈與稅。所以,如果是長期住在國外的台灣人和外國人贈與「國外的財產」給常住在台灣的國民,免徵贈與稅。
簡單來說,只要是常住在台灣的國民,不管他送的財產是在「台灣境內還是國外」,都要課徵贈與稅。長期居住在國外的台灣國民(被除籍的台灣人)及外國人,如果贈與「台灣境內的財產」,就要課徵贈與稅。所以,如果是長期住在國外的台灣人和外國人贈與「國外的財產」給常住在台灣的國民,免徵贈與稅。
身分 | 贈與台灣境內財產 | 贈與國外財產 |
---|---|---|
房型住台灣的國民(有戶籍,經常居住) | 平日價要課贈與稅 | 要課贈與稅 |
不住台灣的國民(無戶籍,長住國外) | 要課贈與稅 | 假日價免贈與稅 |
房型外國人 | 要課贈與稅 | 免贈與稅 |
-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指贈與行為發生前兩年內,在台灣境內有住所的人;或在台灣境內沒有住所而有居所,且在贈與行為發生前兩年內,在台灣境內居留的時間合計超過365天的人。「住所」指生活及經濟重心所在,「居所」指暫時居住的地方。
-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指被除籍的台灣人,這裡單純是戶政上的「除籍」,例如長期居住國外,被遷出戶籍,這時候不代表喪失國籍,只是「沒有戶籍」。
- 非中華民國國民:指外國人,為「沒有台灣國籍」的人士。
二、受贈海外財產免徵贈與稅,但要課徵所得稅?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受贈人只要是在台灣的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其受贈的海外財產要計入個人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全年的海外所得總額未達新台幣100萬元,就不計入所得稅課徵範圍。
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贈與人」,而所得稅是針對「受贈人」的個人所得來課徵,贈與人如果在台灣沒有戶籍或是長期住在國外,其自海外帳戶贈與給台灣有納稅義務的受贈人,雖然不用課徵贈與稅,但受贈人須將海外受贈價額加入個人所得來申報綜合所得稅。
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贈與人」,而所得稅是針對「受贈人」的個人所得來課徵,贈與人如果在台灣沒有戶籍或是長期住在國外,其自海外帳戶贈與給台灣有納稅義務的受贈人,雖然不用課徵贈與稅,但受贈人須將海外受贈價額加入個人所得來申報綜合所得稅。
舉例來說,住在美國,為美國籍的姑姑於114年自美國銀行帳戶贈與常住在台灣的姪子8萬美元,依遺贈稅法規定,該款項免徵贈與稅,贈與人不用繳納贈與稅,但依所得稅法規定,對於受贈人的部分要課徵個人所得稅,所以姪子在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要將姑姑贈與給他的8萬美元以受贈時的匯率,將贈與財產的價值換算成新台幣計入個人所得計算基本稅額。
贈與人身分 | 受贈財產所在地 | 贈與稅 | 所得稅 |
---|---|---|---|
住台灣的國民(有戶籍,經常居住) | 海外 | 要課徵 | 要課徵 |
不住台灣的國民(無戶籍,長住國外) | 海外 | 免徵 | 要課徵 |
外國人 | 海外 | 免徵 | 要課徵 |
三、外國人在台灣也要報稅?
就個人所得稅來說,只要是屬於「中華民國居住之個人」都需要申報綜合所得稅,「中華民國居住之個人」的定義如下:
- 在台灣境內「沒有住所」,但一個課稅年度在台灣境內居留滿183天的人(無論是否有台灣戶籍)
- 在台灣境內「有住所」,且經常居住台灣境內的人(有台灣戶籍):
- 於一個課稅年度在台灣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 於一個課稅年度在台灣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且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台灣境內
「183天」是實質審查的依據,只要於一個課稅年度在台灣境內居留滿183天以上,無論是台灣人還是外國人都需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課稅年度:從1/1起到同年12/31為一個課稅年度。
►住所:指生活及經濟重心所在,不一定是戶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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