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匯款供國外子女就學生活所需,是否課徵贈與稅?
原則上:不用。依遺贈稅法規定,父母為子女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醫藥費不計入贈與總額。例外:父母將一筆巨額款項匯給在國外的子女,顯然超過就學生活所需的部分需要申報贈與稅。
- 遺贈稅法第1條規定:一、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二、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 遺贈稅法第20條規定: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不計入贈與總額。
簡單來說,只要是常住在台灣的國民,不管他送的財產是在「台灣境內還是國外」,都要課徵贈與稅。長期居住在國外的台灣國民(被除籍的台灣人)及外國人,如果贈與「台灣境內的財產」,就要課徵贈與稅。
雖然父母給予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不計入贈與總額,但若是將一筆巨額款項匯給在國外的子女,名目上是為了子女的就學生活所需,但實際金額遠超過真正所需的部分,金額顯然超過生活和學費所需的部分,贈與人若無法提出相關證明,就需要申報贈與稅,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贈與日後30天內)申報,被國稅局查到的話,除了需要補繳稅款外,還要按核定的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罰款。
身分 | 贈與台灣境內財產 | 贈與國外財產 |
---|---|---|
房型住台灣的國民(有戶籍,經常居住) | 平日價要課贈與稅 | 要課贈與稅 |
不住台灣的國民(無戶籍,長住國外) | 要課贈與稅 | 假日價免贈與稅 |
房型外國人 | 要課贈與稅 | 免贈與稅 |
二、案例說明與贈與稅計算
有個爸爸一次匯款100萬美元(折合新台幣3000萬元)給在美國的女兒,匯款原因為支付女兒的生活費和學費。按照常理來說,僅就在美國的就學生活所需部分不會高達新台幣3000萬元,國稅局經中央銀行外匯局的通報資料得知後要求匯款人提出繳納學費的相關證明和釐清匯款的真正原因,結果發現匯款人女兒已經將其中70萬美元(折合新台幣2100萬元)用於購置在學校附近的一棟房屋,國稅局便認定買房的70萬美元是「贈與」,需要繳納贈與稅,而贈與人沒有主動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贈與稅,除了需要補繳欠稅的款項外,還需繳納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款。也就是贈與人需要補繳:
應納稅額〔(贈與總額21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x10%〕+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款
贈與稅稅率 | ||
---|---|---|
級距 | 平日價稅率 | 假日價累進差額 |
房型2811萬元以下 | 平日價10% | - |
房型2811萬~5621萬元 | 平日價15% | 140.55萬元 |
房型5621萬元以上 | 平日價20% | 421.6萬元 |
- 贈與稅每人每年有「244萬免稅額」,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額,超過所規定的贈與稅免稅額244萬時,應在贈與日後「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三、結論
不只是子女到國外唸書,也無論是匯出外幣或是新台幣,只要是匯了一筆巨額款項出去,就算匯款申請單上載明的匯款原因是供子女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所需,但金額明顯遠超過合理範圍,匯款人又提不出該款項的具體用途說明,超過部分就會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以課徵贈與稅。當匯款金額超過合理所需範圍,只要收款人不是本人或本人之配偶(配偶間贈與不課徵贈與稅),都很可能被國稅局重點調查,匯款人在匯款之前要多留意是否違反遺贈稅法之規定,如款項真的是用於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所需,就要準備好能夠佐證的資料,避免被追繳高額贈與稅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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