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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在親友過世後,會想確認其生前是否曾立下公證文件,例如契約、公證書或公證遺囑;但公證人基於保密義務,並不是所有人都能自由申請閱覽。要成功取得複本或影印件,必須符合法律規範的身份資格,並提供完整的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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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將整理申請閱覽公證文件的主要規定、可申請的對象、調閱限制與辦理流程,協助你快速掌握實務上「公認證文件閱覽」的重點。
|目錄|
一、公證文件是否能自由閱覽?
- 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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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依法必須保護當事人的隱私與權益,因此公證文件屬於受限制的文書,只有符合法定資格的人才能閱覽或抄錄。若申請目的與案件無關,公證人必須拒絕或限制調閱範圍。
二、誰可以申請閱覽或抄錄公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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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申請閱覽的對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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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的請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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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人之繼受人(如繼承人、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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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公證文件具備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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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對象,只要能證明與文件內容具有直接法益關聯,就可以提出申請。
三、公認證文件的閱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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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特定對象可申請,但調閱仍需符合「必要性與目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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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可限制閱覽範圍,避免影響第三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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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查閱目的不當,公證人可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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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錄、影印份數與內容也可能受到限制,依個案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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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即使你資格正確,也不代表就能無條件獲得所有資料。
四、公證遺囑如何申請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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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生效前(立遺囑人尚未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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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立遺囑人本人可以請求調閱或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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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立遺囑人曾聲明願意公開,由其繼受人或利害關係人(法定繼承人)請求調閱或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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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生效後(立遺囑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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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始得請求調閱或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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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的閱覽限制,實務上需要完整的親屬關係證明才能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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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回到當初辦理遺囑公證的民間公證人事務所,申請閱覽及抄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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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最常見的調閱情形,是遺囑生效後(立遺囑人死亡),繼承人希望調閱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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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通常需準備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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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人的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證明立遺囑人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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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戶籍謄本正本:用於認繼承人身分及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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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身分證正本:供公證人核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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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必要資料或申請書:各公證處可能略有不同,可先電話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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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戶戶籍謄本-範例

公證文件並非所有人都能自由調閱。須具備合法利害關係並提供相關證明,才能向相關機關申請閱覽或影印。
若您不確定自己是否具備申請資格,或需要協助準備資料,全謹代書事務所可提供免費初步諮詢,協助您確認方向與文件需求。
延伸閱讀:遺囑妥善搭配代書專業和公證效力,可大幅提升實際執行的便利性、「遺囑信託」流程介紹與代書費用-35000元起-全謹代書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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