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面臨重大疾病時,該如何安排自己的財產妥善傳承給自己所愛的家人?
常見的兩種工具──生前贈與與預立遺囑,雖然都能達到財產移轉的目的,但在適當的時機使用、法律效力有很大不同。
本文將透過實際案例解析,說明如何緊急時刻做出正確選擇,保障愛人的權益、也避免未來不必要的繼承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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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罹患重病的先生近期來全謹代書事務所諮詢,詢問應該如何安排自己名下的房產留給太太最為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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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全謹代書的專業評估後,建議他透過生前贈與的方式,直接將房產移轉給太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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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是建議他透過遺囑的方式將房子留給太太,而是用贈與呢?
延伸閱讀: 贈與稅申報實務-視同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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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生前贈移轉房產給太太
- 先生無子女、父母雙亡,但有兄弟姐妹。若僅立遺囑指定將房產給太太,此房產將屬於遺產。
- 若未來遺囑生效後,若不小心侵害到亡者的兄弟姐妹的特留分,亡者的兄弟姐妹可以向配偶主張對方侵害自己的特留分,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來要求配偶返還的特留分,行使特留分扣減權會直接影響到遺贈或遺產分配的效力。
- 透過生前就將房產贈與太太,該房屋不再屬於遺產範疇,當然也不會有特留分的問題。
- 生前贈與完成後,太太即取得完全的所有權,保障最周全且不易被挑戰。
- 雖然上述案例適合贈與,但遺囑仍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 以下狀況建議預立遺囑
- 小提醒:遺囑要「越早立越好」:
- 意外無法預料,一旦突然發生變故,若沒有事先立下遺囑,遺產將依照法定繼承順序分配,容易造成爭產、誤解與訴訟。
- 答案是:可以!
- 遺囑的效力是「在立遺囑人過世後才發生」。在此之前,財產仍屬於本人。因此可以:
- 換言之,即使已立遺囑,還是可以根據當下需求將財產先行贈與他人,兩者不衝突。
- 生前贈與與預立遺囑,各有其適用時機與法律效果。
- 若面臨重病、無子女且擔心特留分問題,提早做出生前贈與安排,往往能更有效保障配偶或指定繼承人的權益。
- 而若目前身體健康,則可透過及早預立遺囑,提前做好全面性的財產安排,以免未來意外讓心中所想無法實現。
-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同時讓被繼承人的財產傳承意願得以實現,建議尋求專業代書的協助,量身打造最適合的財產規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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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房子贈與給配偶會被課遺產稅嗎?
A :
會!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若死亡前兩年內贈與不動產給配偶,該不動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會被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併課徵遺產稅。
(P.S.)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即配偶之間的贈與不課徵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1.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2.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後至前項修正公布生效前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前項之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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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沒有小孩的夫妻,為什麼更需要早點立遺囑?
A :
因為一方過世後,若未立遺囑,另一方可能需與兄弟姐妹等旁系親屬共同繼承財產。提早立遺囑能清楚表達財產分配意願,避免讓配偶陷入不公平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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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如果已經做了贈與,還需要立遺囑嗎?
A :
需要。
贈與只是處理部分財產,其他未處理的資產仍應透過遺囑事先安排,以避免未來由法定繼承引發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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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遺囑和贈與可以同時做嗎?
A :
可以。
遺囑在立遺囑人過世後才發生效力,因此在生前仍可自由處分財產,包括進行贈與、修改或撤回遺囑等,兩者互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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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重病時處理財產,用贈與還是遺囑比較好?
A :
若病情嚴重、無子女且擔心特留分問題,建議優先考慮「生前贈與」。透過贈與讓財產在生前即完成移轉,可避免日後進入遺產範疇而引發繼承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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