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內容是否具有強制法律拘束力?

只要符合法律規定製作遺囑的要件,就是一份有效的遺囑。然而,有效的遺囑是否能夠真正執行其內容,需依照遺囑所立之內容而決定。
即,就算是一份有效的遺囑,也不一定能夠順利執行。其拘束力仍需視遺囑內容而定。
本文將透過實際案例,深入解析遺囑效力與遺囑拘束力的範圍。
 
   |目錄|

一、遺囑效力的基本範圍

  • 依法,遺囑強制力僅及於遺囑人自己的財產。換言之,遺囑能夠指定財產的歸屬,但一旦財產分配完成,遺囑人無法再限制繼承人如何處理該財產。
  • 這也是所謂遺囑拘束力的限制:它只能規範「分配」,不能規範「使用方式」

二、案例說明:老王的遺囑

  • 假設老王立下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依法定方式製作的遺囑即為「有效遺囑」),內容包然如下:
  1. 老王名下的A房地產由長子王一郎單獨取得。
  2. 王一郎取得A房地產後,必須將該房地產出售,並將出售後的一半價金配給次子王二郎
  3. 老王名下的B房地產由妻子王婆單獨取得。
  4. 王婆取得B房地產後,必須將該房地產出租,並每個月定期將租金交付給長孫王小孫,直至其成年。
  5. 老王名下的祖厝C房地產由三子王三郎單獨取得。
  6. 王三郎取得C房地產後,於王婆還在世期間,王三郎不得將C房地產出售。
  • 於在上述遺囑中:
    • 具有遺囑效力與拘束力的條款:
      • (1) A房地產由王一郎單獨取得
      • (3) B房地產由王婆單獨取得
      • (5) C房地產由王三郎單獨取得
    • 不具法律拘束力的條款:​​​​​
      • (2) 王一郎出售A房地產,並分配所得之一半價金給王二郎
      • (4) 王婆出租B房地產,並交租金給王小孫
      • (6) 當王婆還在世時,王三郎不得出售C房地產
​​​​​​​延伸閱讀: 遺囑要分配所有財產才有效嗎?
 

三、為什麼有些遺囑內容沒有拘束力?

  • 遺囑的主要目的,是依遺囑人意思分配財產。然而,當財產依遺囑移轉後,該財產即屬於繼承人。
  • 因此,遺囑人不能再透過遺囑限制繼承人如何使用該財產。
  • 換句話說,條款(2)、(4)、(6)雖然是老王的心願,但沒有遺囑效力與拘束力,僅具道德參考意義。

四、如何確保遺囑人意願真正實現?遺囑信託的角色

  • 如果遺囑人不僅希望指定「誰取得財產」,還希望規劃「財產如何被使用」,單靠遺囑的法律拘束力是不夠的。
  • 這時可考慮遺囑信託
    • 遺囑信託是遺囑與信託制度的結合。
    • 遺囑人可以指定信託機構或受託人,依其規劃方式管理財產。
    • 能確保如「子女成年前的教育金給付」、「長期照顧安排」等意願,真正受到法律保障。

​​​​​

五、上揭遺囑內容之建議

  1. 王一郎出售A房地產,並分配所得之一半價金給王二郎
  • ​​​​​​​就算王一郎遵守老王的遺願,出售A房地產,並將一半的價金分配給王二郎。但當王一郎分配價金給王二郎這件事,是一個贈與行為,會有贈與稅的產生。故建議遺囑內容直接將A房地由王一郎王二郎平均取得,屆時出售A房地產後,價金直接平均歸為王一郎王二郎之所得。
  • 然而,依本案例,出售A房地產是需要王一郎王二郎共同為之。但只要王二郎也是共有人之一,即便遇到王一郎不願配合王二郎一起出售A房地的情況,王二郎仍可向法院訴請「共有物分割」,透過變價分割之方式來取得A房地出售後之價金。
  1.  王婆出租B房地產,並交租金給王小孫
  • 透過遺囑信託之方式,將B房地產託付給老王信任之人,由受託人管理B房地產之出租,並將租金交付給王小孫
  1. 王三郎不得出售C房地產
  • 透過遺囑信託之方式,將處分C房地產之權利信託給王婆或其他受託人,王婆往生後塗銷信託王三郎即得自行決定是否出售C房地。


六、結論

透過正確理解遺囑效力、遺囑拘束力與遺囑信託,才能為財產傳承規劃設下最妥善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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