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符合法律規定製作遺囑的要件,就是一份有效的遺囑。然而,有效的遺囑是否能夠真正執行其內容,需依照遺囑所立之內容而決定。
即,就算是一份有效的遺囑,也不一定能夠順利執行。其拘束力仍需視遺囑內容而定。
本文將透過實際案例,深入解析遺囑效力與遺囑拘束力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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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囑效力的基本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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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遺囑強制力僅及於遺囑人自己的財產。換言之,遺囑能夠指定財產的歸屬,但一旦財產分配完成,遺囑人無法再限制繼承人如何處理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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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所謂遺囑拘束力的限制:它只能規範「分配」,不能規範「使用方式」
二、案例說明:老王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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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老王立下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依法定方式製作的遺囑即為「有效遺囑」),內容包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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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名下的A房地產由長子王一郎單獨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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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郎取得A房地產後,必須將該房地產出售,並將出售後的一半價金配給次子王二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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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名下的B房地產由妻子王婆單獨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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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婆取得B房地產後,必須將該房地產出租,並每個月定期將租金交付給長孫王小孫,直至其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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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名下的祖厝C房地產由三子王三郎單獨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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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三郎取得C房地產後,於王婆還在世期間,王三郎不得將C房地產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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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在上述遺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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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遺囑效力與拘束力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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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房地產由王一郎單獨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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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B房地產由王婆單獨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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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C房地產由王三郎單獨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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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法律拘束力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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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一郎出售A房地產,並分配所得之一半價金給王二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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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婆出租B房地產,並交租金給王小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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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當王婆還在世時,王三郎不得出售C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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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什麼有些遺囑內容沒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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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主要目的,是依遺囑人意思分配財產。然而,當財產依遺囑移轉後,該財產即屬於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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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遺囑人不能再透過遺囑限制繼承人如何使用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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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條款(2)、(4)、(6)雖然是老王的心願,但沒有遺囑效力與拘束力,僅具道德參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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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確保遺囑人意願真正實現?遺囑信託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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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遺囑人不僅希望指定「誰取得財產」,還希望規劃「財產如何被使用」,單靠遺囑的法律拘束力是不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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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可考慮遺囑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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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信託是遺囑與信託制度的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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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可以指定信託機構或受託人,依其規劃方式管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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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確保如「子女成年前的教育金給付」、「長期照顧安排」等意願,真正受到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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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揭遺囑內容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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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郎出售A房地產,並分配所得之一半價金給王二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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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王一郎遵守老王的遺願,出售A房地產,並將一半的價金分配給王二郎。但當王一郎分配價金給王二郎這件事,是一個贈與行為,會有贈與稅的產生。故建議遺囑內容直接將A房地由王一郎、王二郎平均取得,屆時出售A房地產後,價金直接平均歸為王一郎、王二郎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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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依本案例,出售A房地產是需要王一郎、王二郎共同為之。但只要王二郎也是共有人之一,即便遇到王一郎不願配合王二郎一起出售A房地的情況,王二郎仍可向法院訴請「共有物分割」,透過變價分割之方式來取得A房地出售後之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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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婆出租B房地產,並交租金給王小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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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遺囑信託之方式,將B房地產託付給老王信任之人,由受託人管理B房地產之出租,並將租金交付給王小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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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三郎不得出售C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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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遺囑信託之方式,將處分C房地產之權利信託給王婆或其他受託人,王婆往生後塗銷信託,王三郎即得自行決定是否出售C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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