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本所實務經驗,有「60%」的遺囑讓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辦理階段時,面對著一連串的問題與考驗,無法順利執行遺囑。常見問題如:
- 至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過戶,被審查人員要求補正,甚至是駁回。
- 銀行、證券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是否願意按照遺囑的內容配合辦理?
- 立遺囑人過世後,才發現遺囑要件欠缺,改如補救?
- 遺囑內指定的不動產準備要都更,或正在都更中該如何研擬?
- 財產或權利為保險時,是否能透過遺囑來安排或該如何指定及分配?
- 公證遺囑就一定是最佳選擇嗎?哪種遺囑形式最適合自己現況?
✔️你是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囑執行人,正依據著一份遺囑在辦理資產轉移,想知道能不能順利完成?
全謹代書提供「遺囑健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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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囑健檢可帶來的好處
本所提供【遺囑健檢】,協助檢視遺囑並提供相關諮詢,可帶來以下好處:
- 在生前規劃階段(諮詢對象:立遺囑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利害關係人)
- 預防遺囑無效或有瑕疵。
- 及早發現遺囑進入繼承、遺贈辦理階段時可能會面臨的問題。
- 避免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還要透過法院訴訟才能完成你的遺願。
- 可使特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 主張某項資產是否為特種贈與(因結婚、分居、營業而發生的贈與)
- 評估特定財產是否應該生前贈與(可考慮附條件)或買賣。
- 評估保單的受益人或要保人是否需要調整。
- 提前辨識特留分、財產權屬、遺囑解釋或其他繼承人異議等潛在爭議。
- 評估是否有遺產稅的節稅空間。
- 審視繼承人是否有能力繳納遺產稅。
- 檢視遺囑是否明確具體進而可讓遺囑執行人屆時能順利執行遺囑之內容,不需其他繼承人出具印鑑證明及印鑑章用印
- 確認是否有必要增加意定監護契約。 延伸閱讀:為什麼做了遺囑還需要意定監護契約
- 當繼承事實已經發生(諮詢對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利害關係人)
- 釐清「遺囑內容」與「實際遺產」之間的落差
- 判斷哪些事項可以直接依遺囑辦理,哪些仍需其他繼承人配合。
- 視個案需求,在評估可行性後協助當事人與其他繼承人進行協調及遺產分割協商。
- 有機會使遺產稅的申報及核定能夠更快的被落實。
- 釐清遺囑內容是否有解釋上的疑義,降低繼承人、受遺贈人之間發生爭議的可能。
- 確認遺囑指定的分配方式,是否涉及特留分、遺贈或其他可能衍生的權利主張。
- 了解依照遺囑內容,應如何辦理,預先辨識可能遭主管機關、地政機關或金融機構要求補件、釐清的問題。
- 當遺囑所列財產、權利範圍或資產之型態已經改變,進一步釐清變更後的型態,得知應如何辦理。
- 推估辦理遺產分割時所需的可能成本(如遺產稅、辦理流程所需時間)與難易度。
- 預先評估爭議發生時的處理路徑。
《民法》第1189條明定,遺囑應依「自書、公證、密封、代筆或口授」五種法定方式之一作成。而哪一種最適合你呢?不少民眾以為,既然要做遺囑,就採取公證遺囑,視公證遺囑為「頂配」等級,然而對某些族群來說,很可能其他形式的遺囑才是最佳方案。如需了解詳情,歡迎諮詢全謹事務所謝代書。▲點此加入謝代書官方Line諮詢相關疑問
如欲進一步了解上述五種遺囑形式,請參考下方延伸閱讀並點擊連結按鈕。
很多人立遺囑時,抱有一個觀念:「凡是屬於我的財產,都可透過遺囑來決定離世後由哪些人取得、如何分配」。然而在這個概念下,有需要釐清之處,一般人容易混淆、誤解。
1. 有些生前屬於當事人的權利,死亡時未必為其遺產。
有些權利可能因死亡而消滅;有些給付則因契約、受益人指定或其他法律關係,直接由特定人取得,例如:部分因「保險契約」而衍生的給付,並不屬於立遺囑人的遺產,其歸屬也不一定會受到一般遺產分配內容的支配。以死亡保險為例,依《保險法》第112條,保險金如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該筆保險金原則上不屬於被保險人的遺產。因此,即使遺囑籠統記載「本人全部財產由某人取得」,也不代表該人必然可以據此取得保險金。
不過,也不是所有類型的保險給付皆不得透過遺囑安排。依《保險法》第111條,「要保人」在未聲明放棄處分權的情況下,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受益人的保險利益;但行使處分權後,未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因此,若有保險項目要釐清是否能列在遺囑中,需進一步確認「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各是誰?要保人是否保有處分權?該項給付究竟屬於遺產,還是依保險契約直接歸屬受益人?為釐清上述問題,應依保單內容,個別檢視。
不過,也不是所有類型的保險給付皆不得透過遺囑安排。依《保險法》第111條,「要保人」在未聲明放棄處分權的情況下,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受益人的保險利益;但行使處分權後,未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因此,若有保險項目要釐清是否能列在遺囑中,需進一步確認「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各是誰?要保人是否保有處分權?該項給付究竟屬於遺產,還是依保險契約直接歸屬受益人?為釐清上述問題,應依保單內容,個別檢視。
2. 資產在生前身後可能經歷複雜轉變
這種情況常見於面臨都更的房地產、遭區段徵收的土地,以及股份被轉換後的股票等。白話就是:當原本遺囑指定的項目轉換成其他型式,這樣還算不算在原本的安排裡?若立遺囑人已預期這件事會發生,那寫遺囑時要注意什麼?如果立遺囑人已過世,那麼繼承人與受遺贈人該如何辦理?
《民法》對遺贈物轉變後取得的替代權利,雖設有一定的處理規則,但實際執行時,除了要釐清遺囑真意的解釋問題以外,有關遺贈標的如何辨識、轉換後哪些權利應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取得,對於一般人來說都相當頭疼。如果您有這類疑問?歡迎洽詢本事務所。
《民法》對遺贈物轉變後取得的替代權利,雖設有一定的處理規則,但實際執行時,除了要釐清遺囑真意的解釋問題以外,有關遺贈標的如何辨識、轉換後哪些權利應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取得,對於一般人來說都相當頭疼。如果您有這類疑問?歡迎洽詢本事務所。
每一份遺囑,都是獨一無二且乘載了立遺囑人預設的在人生終點時想傳達的心意。而每個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辦理資產轉移時遇到的問題與阻礙,也都有自己獨特的故事。
為協助立遺囑人的心願在轉身後能被落實,本所提供「遺囑健檢」,對立遺囑人來說,可讓疏漏在來得及時,有機會被修正;對繼承人與受遺贈人來說,可進一步了解辦理時資產轉移時,可能要有什麼樣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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