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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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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越來越多人會開始針對名下遺產做各方面的資產規劃,舉凡「信託」、「遺囑」、「保險」等方式來達到節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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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遺囑的實踐落實上,遺囑人大多會在預立遺囑時指定遺囑執行人,而遺囑執行人主要的職務內容為依照被繼承人(亡者)的意思來執行遺囑,根據遺囑內容進行財產分配之相關事宜。而遺囑執行人一定要選定嗎?需要什麼資格呢?遺囑執行人又有什麼權利與義務呢?
- 遺囑執行人可由被繼承人指定,或由親屬會議選定,或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定。但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一定要選定遺囑執行人。在沒有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繼承人還是可以進行遺產的分配。故遺囑執行人並非必要,不一定要選定。
三、遺囑執行人的資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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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第1210條規定,未成年、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簡言之,任何未喪失心智之成年人皆可擔任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之人也可擔任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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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會由代書、律師、公證人或具有專業金融知識的人來擔任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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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遺囑執行人不會只有一個,當執行、分配過程中出現爭執時,多會採用多數決方式決定,因此會有三或五人規劃較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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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遺囑執行人同時也可以是繼承人,只要該繼承人為非未成年、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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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執行人同時也可為遺囑見證人,但遺囑見證人不得為繼承人(民法1198條)
四、什麼情況建議要指定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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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定的繼承人如果年紀太小或年紀太大,沒有行為能力,就會需要依靠遺囑成人來執行遺囑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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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想要將遺產留給繼承人以外之人(受遺贈人),請記得遺囑執行人,免去到時候還要受遺贈人請求繼承人會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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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世前,不希望遺囑的內容先行曝光,也適合指定遺囑行人並交由其保管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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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都在國外,不便回台辦理繼承相關事宜。
五、做遺囑時遺囑執行人必須到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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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執行人無須在場,除非遺囑執行人同時也擔任遺囑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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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執行人也不用在遺囑上簽名或用印。
六、可以指定多個遺囑執行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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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常見的作法為順位遺囑執行人,有第一順位、二順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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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順位的遺囑執行人,也可以為二人以上,於立遺囑人百年時,遺囑執行人就必須共同執行,缺一不可。
七、遺囑執行人的權利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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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遺囑執行人最重要的工作是管理遺產。內容包括進行遺囑的分配、遺贈物之交付、訴訟行為、遺產登記完稅、其他執行上必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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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執行人可以執行的內容須載明於遺囑,但查報遺產及遺產稅申報這是法定的,即使沒有寫進遺囑,遺囑執行人也有權利執行!
八、遺囑執行人可以是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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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只要該繼承人為非未成年、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即可(民法119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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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77.1點:「繼承人兼以遺囑執行人身分申辦自己與其他繼承人之遺產繼承登記,無民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之適用。」
九、遺囑執行人會有酬勞(薪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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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第1211條之1規定,遺囑執行人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數額有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不能協議時則由法院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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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無法與繼承人達成共識,法院通常會依照律師公會章程所規定之民事案件報酬標準、法扶基金會律師酬金核計辦法、地政士執行業務收費標準為基礎,按繼承案件的複雜程度、遺囑執行人所花費的時間、勞力,來核定報酬之金額。通常會落在3萬元至10萬元內。
十、我可以辭去遺囑執行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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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遺囑執行人可以辭任,安排上最好是有順位可以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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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第1218條規定,遺囑執行人若怠於執行業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所謂的怠於執行其業務是指遺囑執行人對於編制遺產清冊、管理遺產、執行遺囑不為積極的履行。重大事由無論是可歸責或不可歸責都包括在內。
十一、遺囑執行人常會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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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前大法官徐璧湖擔任已故司法界資深前輩張仁淑法官的遺囑執行人,竟因以遺產支付殯葬費、繳納稅款等情事而遭繼承人控告其不法提領存款,幸獲司法還其清白;又如電影界大姊大邱瓈寬擔任其恩師即資深製片裴祥泉的遺囑執行人,卻遭恩師的妹妹提告確認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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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執行人雖然是在幫亡者實現遺願,但因為遺囑常常會有變更法定應繼分的安排或遺贈的規劃,因此勢必會有某些繼承人覺得分配不公或者侵害到自己的特留分而有所紛爭。
十二、遺囑執行人之指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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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遺囑人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情形(也就是在遺囑裡寫說誰是遺囑執行人),如果遺囑因為不具法定要式而被認定為無效,則該遺囑執行人亦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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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因為遺囑是無效的,所以指定的執行人當然也是無效的。
十三、遺囑執行人被禁止執行職務
若是遺囑執行人指定無效,繼承人不僅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某個遺囑執行人的法律不存在,也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某遺囑執行人處分遺產,以及請求法院撤銷地政事務所對於不動產遺產所為之遺囑執行人登記。
十四、遺囑執行人捲入繼承人與遺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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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中如果覺得分配不公者,可能會藉故對遺囑執行人提出偽造文書、侵占、詐欺等刑事訴訟。在民事部分可能會提起損害賠償及其他有關繼承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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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可以確保遺囑能夠被完整有效地公諸於後人,且較不會發生遺囑真偽的判斷爭議;但若遺囑內容不盡完整,卻還是可能引發遺族彼此之間的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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