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過世後,除了申請死亡證明外,到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死亡登記)及除戶謄本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死亡證明跟除戶謄本就像雙證件一樣,所有繼承流程皆可能會用到。
死亡登記是什麼?
- 根據戶籍法第14條規定:「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宣告登記。」意即,當親人過世時,家屬必須要在死亡事件發生或死亡事實確定後30日內至戶政機關辦理死亡登記。
- 戶政人員會在戶籍資料中記載死者的死亡日期及申請死亡登記的時間。同時也會將死者的姓名從戶口名簿正本上刪除。此舉視為將當事人已過世的事實稟報給政府機關。
誰可以辦理死亡登記?
- 配偶
- 親屬
- 戶長
- 同居人
- 處理喪葬事宜之人
- 死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 受委託人
辦理死亡登記應備文件(除戶要帶什麼?)
應備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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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證明書正本 | ||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 | ||
申請人印章 | ||
死者之身分證正本 | ||
死者之戶口名簿 | ||
若有委託他人需附委託書 |
- 若為死者配偶來辦理死亡登記,因需更新身分證故請攜帶自己的身分證、近兩年符合規定的半身彩色照片、50元規費辦理換證。
- 親屬、配偶、同戶之人(其餘身分需臨櫃辦理)。
- 年滿20歲或18歲以上已婚者,且領有自然人憑證。
- 死亡當事人不可為戶長(但單獨生活戶不受限制)
- 死者必須在國內死亡(有衛福部、法務部、國防部、司法院之死亡通報者),含法院死亡宣告裁定者。
- 需在死亡30日或裁定確定死亡30日內才可辦理,逾期的話還是需要至戶政事務所親辦。
應備文件:申請人的自然人憑證。
線上登記的限制
線上申請只限於進行死亡登記。其他像是換領戶口名簿、身分證繳回等業務還是得至戶政機關辦理。
死亡登記的注意事項
- 死亡登記需在死亡發生日30日內進行辦理。若沒在法定期限內辦理完成會處以新台幣300元—900元以下的罰鍰。
法定申報期間:30天內 | 逾期天數 | 罰鍰 |
---|---|---|
房型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罰鍰 | 逾1日以上15日以下 | 假日價300元 |
逾16日以上30日以下 | 500元 | |
逾31日以上180日以下 | 700元 | |
逾181天以上 | 900元 | |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 900元 | |
平日價9,000 | 假日價10,300 |
除戶謄本是什麼?
若辦理好上述的死亡登記後,通常戶政人員會詢問要不要一併辦理除戶謄本。除戶謄本,又叫除戶證明,除了能夠證明死者被除籍外,也被當作是死者的身分證。
申請除戶謄本(證明)要帶什麼?
- 如果尚未辦理亡的理死亡登記,請先參考上述辦理死亡登記的應備文件。
-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 委託申請者,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委託人為利害關係人者,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但有特殊原因致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並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及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 前項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我要申請幾份除戶謄本?
- 除戶謄本:上頭只會有死者的個資,作為死亡證明使用,通常需申請10-15份。
- 除戶全戶戶籍謄本:證明該戶與死者的關係,通常需申請3-5份。
完成除戶時,戶政人員會問您是否要把身分證留作紀念,若不留做紀念,戶政人員會剪角並回收。
除戶謄本的用途為何?
除戶謄本和死亡證明一樣,所有過世後要處理的事宜皆需使用到。以下為經常會使用到的情形。
- 人壽保險給付
- 國民年金死亡給付
- 勞保給付
- 申報遺產稅
- 財產繼承
- 不動產繼承過戶
- 銀行存款領回
- 商業保險給付
- 車輛過戶
- 電信門號停話
通常為辦理繼承也會一併申請所有繼承人的印鑑證明、所有繼承人的現戶戶籍謄本,以及死者的配偶更換新的身分證(配偶欄空白)。
因死亡時,婚姻關係會自動消滅,故配偶欄應為空白;但若是不想空白也可以請戶政事務所留有配偶欄並在後加註【歿】字。
因死亡時,婚姻關係會自動消滅,故配偶欄應為空白;但若是不想空白也可以請戶政事務所留有配偶欄並在後加註【歿】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