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有房貸的房子,房貸可作為遺產稅的扣除額嗎?

被繼承人死亡以前還沒清償的債務,如果具有確實的債務證明文件,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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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子有貸款遺產稅怎麼算?

首先要先確定是否為亡者生前未還的債務

債務扣除的要件⇒1.要能提供證明文件、2.是被繼承人名字的債務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還的債務,能提供確切的證明文件,就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以減少遺產稅的負擔。 


舉兩種案例來說明:

房貸案例1

王先生過世,留下市值新台幣2000萬元的房產,房子是王先生的,登記在他名下。房貸是王先生一人名義貸款的,現在剩下約1000萬元房貸尚未償還。
 
➡️ 王先生的遺產總額 = 2000萬元
➡️ 可扣除的債務 = 1000萬元房貸

分析原因

  1. 屬於被繼承人(亡者)本人的債務
  • 房貸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所負的債務,並仍未償還完畢。
  • 若房屋是以被繼承人的名義貸款購買,則其未償還的貸款可列為遺產債務扣除。
  1. 提供證明文件
  • 房貸合約(貸款契約書)
  • 銀行的債權憑證或存證文件
  • 證明尚未清償的金額(如:銀行開立的餘額證明)
  • 抵押不動產登記文件等

結論:以案例1來說,王先生這筆房貸是可以作為遺產稅扣除額的
➡️ 計算遺產稅時,以「淨遺產(2000萬 - 1000萬 = 1000萬元)」為基礎。



房貸案例2

張先生因結婚的關係,需重新裝潢跟媽媽同住的房子,因此張媽以自己房子做抵押,讓兒子為借款人來增貸,向銀行增貸了500萬,來做運用。2年後媽媽過世,在申報遺產稅時,這筆房貸是否能做為遺產稅的扣除額呢 ?

分析原因:

  1. 不屬於被繼承人(亡者)本人的債務
  • 因為張媽的金融遺產清單或聯徵信用報告中,並沒有這筆房貸金額,也就是此房貸不是亡者生前未清償的債務。
  1. 無法提供證明文件
  • 銀行提供的房貸合約證明借款人是兒子!(不是被繼承人張媽)

結論:以案例2來說,張先生這筆房貸是不可以作為遺產稅扣除額的


證明文件可以有以下幾種:
  1. 向金融機構借款:應該拿到這些金融機構出具的借款期間、金額、資金支付情形,及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時還沒有償還餘額有多少的證明文件。
  2. 私人借款債務:民間貸款如租賃公司,應該附上借據,原借款資金支付的情形(例如借貸雙方存摺影本,匯款單等),及債權人出具尚未清償之餘額證明。
  3. 標會債務:應該附上會單,標會會款交付的證明文件,被繼承人收受會款的證明文件(例如存入銀行,提示存摺影本),由國稅局查核認定。
  4. 票據債務:應該附上支票影本,這些支票在什麼時候向銀行請領的證明,前後支票號碼的兌領情形,開票原因等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查核認定。

​​​​

二、稅捐之核課期間,依下列規定:

  1.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 5 年。
  2.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 5 年。
  3. 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 7 年


注意:若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 7 年
 

非購屋房貸案例3來說明

王先生在過世前向銀行以房子抵押增貸 (非購屋型房貸),當初向銀行說明是要給小孩結婚用的借款。但事後此筆金額被國稅局查出,是在王先生得癌症後,故意增貸而買了投資型保單,借此避遺產稅。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只要是還在核課期間內,國稅局都會追蹤此款項金流,一經國稅局查出,就會被國稅局補徵稅款 !


注意:投保時不能有以下這8種情況,這8大態樣是國稅局在查核時會認定刻意為了不繳遺產稅而投保保險的情形,只要國稅局認為這份保險是為了逃稅才買的,就會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


 

三、而且國稅局課稅與否,在於投保動機以8大特徵判斷

  1. 躉繳投保:一次全部繳清保費。
  2. 高齡投保:實務上65歲以上買保險,業務員得註明評估報告,目前判決以70歲以上為高齡投保,且有積極購買壽險行為。
  3. 重病投保:已經知道自己重病才進行投保。
  4. 短期投保:投保完被保人在短期內過世,前三年內積極投保容易會被認定為規避遺產稅而投保。
  5. 密集投保:過世前兩、三年內就投保兩張以上保單。
  6. 鉅額投保:對於金額沒有明確規定,主要是大量保險金佔遺產總額較高比例。
  7. 舉債投保:向金融機構借貸或向其他人借錢(向繼承人借錢也不行)繳納保費
  8. 保費高於或等於保險金額加計利息金額。



先瞭解:«114年(2025)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

 

四、申報遺產稅時,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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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及相關資訊
房型免稅額 新台幣1,333萬元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平日價日常生活器具及用品 100萬元以下部分
平日價職業上之器具 56萬元以下部分
扣除額 配偶扣除額 553萬
直系血親扣除額 56萬元/人
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父母扣除額 138萬元/人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693萬元/人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 56萬元/人
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喪葬費扣除額 138萬元
▲ 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及相關資訊表

扣除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除了上述,還有以下幾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1. 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2. 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 80﹪、60﹪、40﹪及 20﹪。
  3. 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4.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
  5. 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138萬元計算。
  6. 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7.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五、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遺產稅,會受到什麼處罰?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48條之2»«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3條»
納稅義務人依法應該申報遺產稅而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時,除了補徵稅款外,還要按照核定的應納稅額處罰2倍以下的罰鍰。但是核定的應納稅額在新臺幣6萬元以下者,就可以不罰。如果在還沒有經人檢舉和還沒有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的人員進行調查以前,就自動前來補申報的話,除了補徵稅款外,僅就補徵的稅款加計利息一起徵收不必處罰。


 

六、何時申報?向何單位申報?

  1.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包括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2.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臺北國稅局申報。
  3. 符合「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規定之案件,繼承人可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只要備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即可就近至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七、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1.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2. 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3.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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