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只要繼承人之間意見分歧、沒有共識,就無法用遺產分割協議書的方式完成遺產分割。
所以最後許多繼承人只能向法院訴請遺產分割來將遺產完成分割。
所以最後許多繼承人只能向法院訴請遺產分割來將遺產完成分割。
但要注意的是,只要遺產中有不動產(包含土地及建物)需先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才有資格向法院訴請遺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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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什麼「繼承未辦理登記前」不得訴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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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51條規定,人在過世的瞬間,亡者的財產就立刻變成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的遺產,不需要特別去辦理行政手續,在「法律上」遺產就「自動」變成所有繼承人所公同共有,即使尚未辦理繼承登記,這個權利依然受到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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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如果因為繼承、強制執行、政府徵收或法院判決等原因,必須先辦理物權登記,才能對該不動產物權進行處分,所謂「處分」係如:買賣、移轉所有權或分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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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繼承人想要向法院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公同共有的遺產,這屬於處分行為,所以想要請法院來分割不動產,就必須先向政府的地政事務所完成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否則無法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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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59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
二、訴請遺產分割,是針對尚未協議分割外的全部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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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是以尚未分割的整體遺產來全部處理,而非單獨針對遺產中的某一筆個別項目,如:某個土地、建物、銀行...單一財產來做為分割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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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方式應該考量整體遺產的合理分配,而非只處理其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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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認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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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案例是被繼承人留下的某部分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有達到分割的共識,透過遺產分割協議書的方式完成遺產分割。而某部分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沒有達到共識,故尚未分割,而先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續繼承人要向法院訴請遺產分割,就只能針對尚未分割的整體遺產來全部處理。
三、辦理繼承登記一定要全體繼承人同意,才能辦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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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登記可以分成「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的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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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由一人或數人辦理即可,不用全體繼承人同意就可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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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共有」則需要繼承人全體同意才能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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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辦理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就代表遺產分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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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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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只代表確認繼承人以「公同共有」名義取得遺產,不代表已進行遺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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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遺產的分割仍須分割協議或裁判,並繼承人要辦理「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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