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化社會下,本所近年經常遇到「隔代繼承」相關的傳承規劃案件。由於台灣《民法》有明確的繼承順位制度,因此有些繼承案件,會同時牽涉到家族三代的安排。
例如,有些法定繼承人可能因自身健康狀況、稅務或債務的人生規劃等因素,不希望由自己承接遺產,而是希望屬於自己的份額能直接傳承給自己的孩子,這時,應該怎麼處理?單純做「拋棄繼承」是行得通的嗎?
例如,有些法定繼承人可能因自身健康狀況、稅務或債務的人生規劃等因素,不希望由自己承接遺產,而是希望屬於自己的份額能直接傳承給自己的孩子,這時,應該怎麼處理?單純做「拋棄繼承」是行得通的嗎?
|目錄|
| 一、 本所的客戶需求 二、 拋棄繼承,真的能讓孫輩直接承接遺產嗎? 三、 可行的方案 四、 如果法定繼承人有債務 五、 如果法定繼承人先過世 六、 常見問題 |

一、本所的客戶需求
王大明(化名)有二個弟弟,其父親年近百歲,母親已不在世。三年前,王大明的父親曾向三個孩子口頭提過,自己的遺產將來屬意由三兄弟平均取得,希望手足之間維持和諧。
然而,王大明近期在一次疾病治療期間,他也開始深刻意識到,自己的病情恐怕已不是單純休養便能恢復,人生需要開始提前做準備。
幾次夜深人靜時,他想起父親曾提及的財產安排。此時,他心中浮現一個念頭:如果未來父親留下的遺產,還需要先由自己繼承,未來自己百年後再由孩子繼承一次,孩子又要再面臨一次遺產稅的問題,甚至孩子要出售該不動產可能須繳納高額的房地合一稅(連續繼承的副作用)。於是,他開始思考:是否有可能,傳承自家族,原屬於自己的財產份額,未來直接由自己的獨生女承接?
二、透過拋棄繼承,真的能讓孫輩直接承接財產嗎?
王大明未與本所接洽前,心裡的疑問是,如果父親真的比自己先走一步,他屆時直接拋棄繼承,這種作法是否可如願讓孩子直接繼承爺爺的遺產呢?
- 答案是不一定。前提是需要全體的子輩都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才能讓孫輩繼承。
- 依照民法第1176條第五款「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 然而,王大明是因為自身健康因素而想要拋棄繼承讓自己的孩子繼承,但王大明的兩個弟弟,很可能仍決定要保留自己的繼承權,而不選擇拋棄繼承;如果是這情況,王大明草率的選擇拋棄繼承,會導致兩個弟弟變成唯二的繼承人。法定應繼分在王大明拋棄繼承的前後比較如下表:
| 法定應繼分在王大明拋棄繼承的前後比較 | ||||
| 長男應繼分 | 次男應繼分 | 三男應繼分 | 長男之女兒 取得份額 |
|
| 王大明(長男) 拋棄繼承前 |
1/3 | 1/3 | 1/3 | 0 |
| 王大明(長男) 拋棄繼承後 |
0 | 1/2 | 1/2 | 0 |
- 他得事先跟父親討論,請父親透過立遺囑的方式將自己的份額(1/3)指定給孫女(王大明的女兒)。
- 並且,也要請父親指定遺囑執行人,以確保未來該遺囑能順利地執行。
如果王大明的父親有一天百年離世了,遺囑執行人憑著這份遺囑,可按照遺囑的內容去執行,以完成父親的遺願。分配及取得的方式如下:
| 依據 | 取得方式 | |
| 次男 | 遺囑 | 繼承登記 |
| 三男 | 遺囑 | 繼承登記 |
| 長男的女兒 | 遺囑 | 繼贈登記 |
- 本所建議王大明的父親仍然要做遺囑的安排。
- 王大明因自身負有債務,若父親百年後,其債權人仍可代位主張特留分扣減權,導致原先的安排產生變數。因此,王大明應於父親百年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以避免前述情況發生。
- 要注意的是,因王大明身體狀況不好,父親過世後建議他立即辦理拋棄繼承,因為這期間若王大明未完成拋棄繼承且又突然過世的話,將導致王大明的債權人來主張父親的遺產,這個法律效果若已確定,便無法再行變更。
五、 如果長男王大明比父親先過世呢 ?
- 那就會發生代位繼承,那王大明的女兒就會跟王大明的兩個弟弟同為繼承人,每位繼承人的法定應繼分為1/3。
- 但是如果王大明本身有債務且已信用不良,這種狀況下,他的女兒若不想承受王大明死亡時所遺留之債務,則她必須於王大明過世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父親的遺產」。王大明的女兒不會因拋棄父親的繼承而失去繼承祖父財產的資格。
六、常見問題 (請點擊下方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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