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對家人出櫃、不密婚,也能透過意定監護與遺囑,與同性伴侶規劃人生重要事

透過意定監護與遺囑與同性伴侶規劃人生重要事
時值中年的大山與小他八歲的小傑交往多年,彼此認定是對方的另一半,不論是情感上或生活相應之層面。但由於兩人的原生家庭都相當傳統而保守,大山與小傑都同樣未對家人出櫃坦承自己同志身份。顧慮到多項因素,雙方也都有共識「不結婚」,僅私諾彼此為人生伴侶。

大山的父母住在新北市,自己跟男友小傑住在北市內湖區。大山父母的身體狀況還算硬朗,不過,掛心二老的大山,仍經常返家關心父母。

大山有個親弟弟,在新竹工作,生活重心在自己婚後的家庭與工作,對父母的關心較少,與大山也少有往來。

大山之所以朋友都叫他大山,因為他熱愛山林。某次登山途中,天候狀況超乎預期之不穩定,一度讓他陷入進退兩難的處境,所幸,最終與平安下山,沒有釀成事故。回到平地後,由於這次經驗,他經常想到:平時自己的人生看似無憂,但與伴侶無婚姻關係,如果有一天自己發生什麼意外導致生活失能,似乎會讓另一半與不知實情的父母一起陷入複雜情境。

以大山的故事出發,確實有幾件事,值得大山與小傑在平時先行溝通,透過實際的預先規劃與安排,讓真實存在的情感與支持關係,在必要時能體現於法律相關的執行層面。以下透過幾點進行探討:
 
一、意定監護制度,可作為法律支點,作為未婚伴侶日後擔任監護人的關鍵基礎。
如果大山因故處於意識不清、無意思能力之狀態...由於小傑不是大山的配偶,即使他是最了解大山、長期與大山共同生活的人,當大山因疾病或意外而無法清楚表達意思、處理自身事務時,若小傑想要代為作成法律決定、管理財產及安排生活照護等事項,將因缺乏明確的法律身分及授權流程,在處理上述事項時,受到重重限制。

以這狀況來說,如果大山認為,當自己在面臨意識不清、無意思能力之情形時,希望由小傑為他處理生活照護、財產管理與法律事務,那麼大山與小傑儘管無婚姻關係,仍可以在兩人意識健全時,透過意定監護契約,委任小傑為意定監護人:

民法基於「尊重本人意願」的原則,設有「意定監護制度」-本人可在意識、判斷能力健全時,透過意定監護契約,指定自己未來的監護人。因此大山與小傑若在討論後,對於彼此間的意定監護內容有進一步共識,即可進而聚焦於監護事務的範圍、執行方式、資產處置原則、照護安排,以及受任人(意定監護人)的報酬等事項預作協調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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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身後財產,若沒有遺囑,未婚伴侶原則上沒有繼承權

如果大山與小傑一直沒有結婚,而且在沒有立遺囑的狀況下因故身亡,以下依二種情境分別說明:

1.若大山過世時,無遺囑,父母還在世,大山的財產會由父母依法繼承。
以這種狀況來說,大山若生前設想的規劃是:父母的生活能獲得保障以外;也希望多年來共同生活、彼此扶持的小傑能取得部分遺產,那就必須先立遺囑。
     
2.若大山過世時,無遺囑,若他的父母已經百年,這種狀況下,大山的財產就會全數由弟弟繼承。
 
在前面第一種情況中,大山思考的是如何兼顧父母與小傑;而若父母已經離世,大山也許更希望財產能留給一路陪伴自己的小傑,而不是依法全數由弟弟繼承。然而,若未事先安排,最終的繼承結果便會與他的期待產生大幅落差。

立遺囑,主要讓當事人以自己希望的方式,能照顧到自己想照顧的在世者,即使對方並非法律上的配偶、扶養義務人或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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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透過「意定監護」與「遺囑」,「後天家人」的概念,更能具體落實

隨著社會與生活型態改變,現代人共同生活、彼此陪伴與相互照顧的對象,未必是法律上的配偶或親屬。有些人雖然沒有法定身分,卻可能比任何人都更了解自己的生活習慣、價值選擇,也更明瞭自己真正需要的照顧為何。
然而,情感上的位置,並不會自然轉化為法律上的權限與保障。
  • 若希望生命中的重要支持者,在自己失去判斷能力時,能依法協助處理財產、法律事務與生活照護,可以透過意定監護契約,預先賦予對方明確的法律位置。
  • 若希望在身後將部分資產留給對方,則可以透過遺囑,事先落實自己的財產安排。
對於這些在人生中相互選擇、長期陪伴的「後天家人」,預先規劃的意義,便是讓真實存在的情感與支持關係,能在必要時獲得法律的承接與保障。內心認定的家人,若無血緣關係,也未必只能透過婚姻或收養去構成法律承認的「關係」。

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及「珍視」,概念雖然都很抽象,但「意定監護制度」與「遺囑」都是在幫助人們得以有機會藉由法律的語言,以另一種方式,在生命中表達、界定自己的想法,並加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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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方表格摘要說明【意定監護】與【遺囑】:
 
摘要說明【意定監護】與【遺囑】
  意定監護 遺囑
在人生哪階段作用 本人生前失去判斷能力,受監護宣告階段 本人死亡後
其作用為何 安排由誰處理監護、財產及生活照護事項 安排身後財產如何分配
何時須預先規劃及安排 意思能力健全時 意思能力健全時
辦理方式 須訂立書面契約並經公證 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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