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本文使用「聾、啞、盲」而非以聽障、語障、視障等稱呼,僅為確切表達「無法」耳聽、口述、眼視,並無不敬之意。】
聾、啞、盲人士以目前實務上無製作代筆遺囑之可行性。僅得以自書遺囑著手,或可試圖以公證遺囑的方式完成。
聾、啞、盲人士以目前實務上無製作代筆遺囑之可行性。僅得以自書遺囑著手,或可試圖以公證遺囑的方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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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代筆遺囑?(代筆遺囑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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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規定,遺囑屬於要式行為,即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制來做成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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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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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揭示了 代筆遺囑的法律規定,要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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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必須口述遺囑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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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人需筆記、宣讀、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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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需簽名或按指印。
二、聾、啞、盲人士能否製作代筆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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啞人(喑啞人士):無法口述遺囑意旨,不符合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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聾人:無法聽見見證人宣讀與講解,不符合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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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雖能簽名或按指印,但無法自行確認其簽署文件內容,極具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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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8點 :「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以言語口述遺囑意旨,如為聽覺或語言障礙不能發聲者,自不能為代筆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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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根據《民法》第1194條及《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8點,聾、啞之人所為之代筆遺囑無效。盲人所為之遺囑極具爭議。
三、能否以文字或點字取代口述與視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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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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聾人無法耳聽,見證人能否以文字書寫來進行宣讀、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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啞人無法口述,能否用文字書寫表達其遺囑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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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無法眼視,能否以點字書寫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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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不行。遺囑屬於嚴格要式行為,任何未經法律明文規定的方式(如文字取代口述、點字取代普通文字)都可能導致遺囑無效。
四、替代方案:自書遺囑與公證遺囑
- 雖然聾、啞、盲人士無法透過代筆遺囑立遺囑,但仍有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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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自行手寫全文、簽名並記載年月日。適用於聾、啞人士,因其能以文字完整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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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此種方式並非一定可行,然於部分情況下,或有部分公證人得以特殊程序下取得法院認同,進而協助聾、啞、盲人士以公證遺囑方式來做成遺囑。
五、結論與修法建議
目前法律對聾、啞、盲人士的遺囑保障不足,容易造成後續糾紛。
根本解決方式仍需立法修正,讓更多不同障礙人士能透過合理方式立遺囑,確保遺囑自由與財產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