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沒有稅額,也仍然需要依法完成遺產稅申報,否則可能導致動產、房地產都無法過戶,甚至被拍賣,甚至還有可能被人用不法手段給奪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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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稅額以下的遺產,是否需要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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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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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遺產存在,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定義務人都必須申報遺產稅,無論是否需要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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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被繼承人不是中華民國國民,只要在中華民國境內有財產,也必須完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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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申報期限:自死亡日起 6 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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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時需填具遺產稅申報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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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免稅額以下「可以免繳遺產稅」,但不能免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1.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但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 2.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1.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填具遺產稅申報書向主管稽徵機關據實申報。其有依本法規定之減免扣除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者,應檢同有關證明文件一併報明。2.贈與稅納稅義務人辦理贈與稅申報時,應填具贈與稅申報書,檢同有關證明文件,據實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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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誰是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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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納稅義務人順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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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執行人(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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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與受遺贈人(若無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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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人(若無遺囑執行人與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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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依序為:遺囑執行人 > 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 遺產管理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1.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一、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二、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2.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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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申報遺產稅會有什麼後果?
- 可能罰鍰
- 若屬免稅案件或應納稅額在 新台幣 6 萬元以下,則不罰。
- 法源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48條之2、《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3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1.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2.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3.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4.納稅義務人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漏繳稅款,而於修正施行後依第一項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者,適用前項規定。但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2:「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前項情節輕微、金額及減免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3條:「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一、未依限辦理遺產稅申報,經核定應納稅額在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二、未依限辦理贈與稅申報,經核定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三、未申報財產屬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之被繼承人死亡前贈與之財產,該財產於贈與稅申報期限內已申報或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申報或核課贈與稅。四、未申報財產屬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之被繼承人死亡前以贈與論之贈與財產,繼承人已依稽徵機關通知期限補報贈與稅或提出說明。五、逾期自動補報而有短報、漏報財產,其短報、漏報情事符合第十四條各款規定之一。六、未申報財產屬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之配偶相互贈與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向稽徵機關申請或經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七、未申報財產屬被繼承人配偶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取得且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之財產。八、未申報財產屬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以前,因土地法第三十條之限制,而以能自耕之他人名義登記之農地,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以後,該項請求他人移轉登記之權利為遺產標的或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之繼承人,且繼承或贈與時該農地仍作農業使用。 |
- 動產(存款、股票、基金…等)可能無法領取
- 未申報遺產稅,即無法取得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就無法向銀行、券商等金融機構領取存款、股票、基金等。
- 例外:若存款金額於新台幣20萬以下者,得免付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故當被繼承人的存款金額較低時,有些繼承人會在未申報遺產稅之情況下仍可去辦理動產繼承。惟依法規定,如此情況亦須申報遺產稅。
台財稅第841611225號:「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及郵政儲金單位之存款,繼承人於辦理該項存款之繼承移轉或提領時,該項存款餘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者,可免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惟該項存款仍應依法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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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無法過戶,甚至被拍賣
- 沒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便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之繼承登記。
- 未辦理繼承登記的不動產無法買賣或贈與(依《民法》第759條)。
- 長期未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不動產會被強制拍賣(依《土地法》第73之1條)。
- 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最多可罰20倍之登記費罰鍰。
- 但因登記費是以土地申報地價、建物(房屋)評定現值的1/1000來做計算,故而部分繼承人發現被繼承人遺留之不動產價值過小時,會認為也罰不了幾個錢,進而不申報遺產稅,也不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
《民法》第759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土地法》第73之1條:「1.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2.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3.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個月,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三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4.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5. 第二項標售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標售之最低價額者,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定期再標售,於再行標售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並準用第二項後段喪失占有權及租賃期限之規定。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就第四項專戶提撥發給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九十日期滿無人異議時,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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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覺得不動產不賣就不怕?錯!還有風險
- 有些人認為「反正房子也沒計畫要賣,被罰登記費也沒幾個錢,就算最後被政府拍賣也可以拿到拍賣價金」而選擇不申報遺產稅、也不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但,如此一來其實背負很高的風險:
- 在未登記期間,可能有人偽造身分證件或遺囑,將不動產冒名登記到他人名下。
- 這並非假設案例,確實有法院判決:
- 偽造遺囑,辦理繼承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3605號
- 偽造身分資料,辦理繼承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重上國更六字第1號
五、結論:遺產免稅也要申報
- 當繼承發生時,無論遺產價值是否超過免稅額,都必須依法申報。
- 申報後才能合法領取存款、過戶房地產,保障繼承權益。
- 海外繼承人可透過授權方式,委託台灣親友或專業人士代辦。
- 關鍵提醒:別因為遺產免稅就忽視申報,否則恐造成財產無法移轉、甚至被冒領或拍賣的重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