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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祖父甲不幸過世,女A、子B及孫輩的孫女D、孫子E,在知悉祖父死亡三個月內就立刻向祖父最後戶籍的管轄法院聲請拋請繼承,但法院卻以尚有第一順位繼承人親等進者未拋棄繼承,而駁回其拋棄繼承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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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祖父死亡留有約3000萬的遺產,由於祖母也在三年前也已經死亡了,依民法規定由其子女A、B、C三人平均繼承。但B心想自己年事已高不如由其子女甲及乙來代位繼承,也可省去日後移轉給子女的相關稅費、規費及代書費,所以也就向祖父死亡時住所地之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具狀聲請拋棄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