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後,社會局代墊安置費是否要償還?完整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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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拋棄繼承後仍被追討安置費?

  • 老王生前嗜賭、吸毒成性,不僅未盡父親扶養責任,還經常對兒子小明施以暴力。小明成年後離家數十年,與父親老王毫無往來。
  • 多年後老王去世,小明依法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獲准備查。然而不久後,小明卻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命令,要求償還社會局代墊老王晚年在養護中心的安置費照護費
  • 小明不解:既然已拋棄繼承,即已拋棄了所有來自於老王的權利與義務,為何還要替父親償還這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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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准予備查-法院公文



強制執行命令-法務部公文


二、法律基礎:拋棄繼承 不等於 免除扶養義務

  • 《民法》第1114條及第1115條規定,直系血親之間互負扶養義務也就是說,小明仍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
  • 當小明未盡扶養責任時,若由社會局代為安置照護,該筆費用即屬社會局「代履行扶養義務」之支出,因此依法得向小明請求償還。
  • 換言之,這筆債務不是繼承債務,而是扶養義務延伸的公法上請求權,與是否拋棄繼承無關。


三、安置費用為何會轉由家屬償還?

  • 據根據《老人福利法》與社會救助相關規範,政府在進行救助時,會依「使用者付費」與「國家補充性原則」執行。
  • 依老人福利法,老人本人、其配偶、其直系親屬,皆為行還代墊費用之義務人。
  • 因此,雖然安置費的受益人是老王,但法律上視為社會局「代小明履行扶養義務」,小明即成為應償還人。
 

四、從小受盡苦難的小明真的全部都得還嗎?免除扶養義務的法律依據

  • 然而,《民法》第1118條及第1118之1條提供了例外:
  • 若受扶養人(老王)對扶養義務人(小明)有以下行為之一,小明可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1. 小明無法維持自己生活。
  2. 老王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心侵害小明的行為。
  3. 老王對小明無正當理由未盡撫養義務。
  • 若法院認定情節重大,則可裁定自始免除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8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民法》第1118之1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五、實務判例與法院見解變化

  • 過去法院多認為,免除扶養義務的效力不溯及既往即,「已經發生」的老王的安置費用,並不會因為小明「事後」聲請免除扶養義務而免除小明的給付責任。
  • 例如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77號判決。但近年法律多有修正,且法院見解逐漸轉變,依據:
  • 若能證明小明自始即不應負扶養義務(例如父親老王曾長期虐待或未盡撫養責任),則法院可認定小明毋須償還社會局代墊費用

六、實務建議:小明應如何自保?

  1. 先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提出虐待、遺棄等證據)。
  2. 代取得法院裁定後,再向社會局申請減免代墊費用。
  3. 若社會局仍執意追討,則可提起行政救濟程序。

七、結論:拋棄繼承不代表免責,需依法主張權益

  • 總結來說,拋棄繼承不代表拋棄扶養義務
  • 若社會局以代墊安置費為由要求償還,應依個案狀況判斷是否得免除義務。
  • 小明若能證明父親對其曾有虐待、遺棄或重大侮辱等情形,依法可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進而避免償還社會局的費用。
  • Q :

    若我經濟困難,連自己都養不活怎麼辦?

    A :
    依《民法》第1118條,若因扶養而使自己無法維持生活,法院可免除扶養義務。
  • Q :

    若父母生前惡意遺棄或虐待我,還需要負責嗎?

    A :
    可依《民法》第1118之1條聲請免除扶養義務。若法院裁定免除,小明即可不需償還社會局費用。
  • Q :

    拋棄繼承後,是否就能免除所有父母的債?

    A :
    不一定。拋棄繼承僅免除繼承債務,扶養義務屬於親屬法上的獨立義務,不受拋棄繼承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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