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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拋棄繼承後仍被追討安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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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生前嗜賭、吸毒成性,不僅未盡父親扶養責任,還經常對兒子小明施以暴力。小明成年後離家數十年,與父親老王毫無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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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後老王去世,小明依法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獲准備查。然而不久後,小明卻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命令,要求償還社會局代墊老王晚年在養護中心的安置費與照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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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不解:既然已拋棄繼承,即已拋棄了所有來自於老王的權利與義務,為何還要替父親償還這筆費用?
二、法律基礎:拋棄繼承 不等於 免除扶養義務
- 依《民法》第1114條及第1115條規定,直系血親之間互負扶養義務。也就是說,小明仍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
- 當小明未盡扶養責任時,若由社會局代為安置照護,該筆費用即屬社會局「代履行扶養義務」之支出,因此依法得向小明請求償還。
- 換言之,這筆債務不是繼承債務,而是扶養義務延伸的公法上請求權,與是否拋棄繼承無關。
三、安置費用為何會轉由家屬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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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老人福利法,老人本人、其配偶、其直系親屬,皆為行還代墊費用之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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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雖然安置費的受益人是老王,但法律上視為社會局「代小明履行扶養義務」,小明即成為應償還人。
四、從小受盡苦難的小明真的全部都得還嗎?免除扶養義務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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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民法》第1118條及第1118之1條提供了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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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受扶養人(老王)對扶養義務人(小明)有以下行為之一,小明可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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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無法維持自己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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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心侵害小明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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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對小明無正當理由未盡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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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認定情節重大,則可裁定自始免除扶養義務。
五、實務判例與法院見解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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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法院多認為,免除扶養義務的效力不溯及既往。即,「已經發生」的老王的安置費用,並不會因為小明「事後」聲請免除扶養義務而免除小明的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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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77號判決。但近年法律多有修正,且法院見解逐漸轉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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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能證明小明自始即不應負扶養義務(例如父親老王曾長期虐待或未盡撫養責任),則法院可認定小明毋須償還社會局代墊費用。
六、實務建議:小明應如何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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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提出虐待、遺棄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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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取得法院裁定後,再向社會局申請減免代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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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社會局仍執意追討,則可提起行政救濟程序。
七、結論:拋棄繼承不代表免責,需依法主張權益
- 總結來說,拋棄繼承不代表拋棄扶養義務。
- 若社會局以代墊安置費為由要求償還,應依個案狀況判斷是否得免除義務。
- 小明若能證明父親對其曾有虐待、遺棄或重大侮辱等情形,依法可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進而避免償還社會局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