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30 更新!
注意!過去夫妻間一方在生前2年內贈與(aka擬制遺產),不得計入剩餘財產,但根據113年憲判字11號最新判決結果,即刻起,夫妻間一方在生前2年內贈與(擬制遺產),視為「生前提前分配遺產」,可以計入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
Q:為什麼可以計入被繼承人剩餘財產特別重要呢?
A:因為會影響到「遺產稅」扣除額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對於降低稅負有非常顯著的功效,雙方財產金額差距越多,扣除額越大
舉例說明更清楚
過去
崔先生原有1000萬,崔太太原有10萬
生前夫贈與給妻200萬,也就是崔先生財產剩下800萬,崔太太則有210萬
按照民法第1030-1條規定,受贈&繼承取得的財產,不得計入剩餘財產進行平均分配(白話來說,受贈、繼承取得的財產就是你自己的,而非婚後共同打拼賺取的財產,不必拿出來分給對方)
因此,按照舊制規定,擬制遺產不得計入剩餘財產分配,當崔太太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應為(800萬-10萬)÷2=395萬。
-->崔太太可向崔先生請求395萬(=在遺產稅裡可以扣除395萬)
現在
崔先生原有1000萬,崔太太原有10萬
生前夫贈與給妻200萬,也就是夫財產剩下800萬,妻則有210萬
根據113年憲判字11號最新判決結果,擬制遺產可以計入夫妻間剩餘財產進行差額分配
因此,按照新制規定,擬制遺產「得計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當崔太太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應為(800萬+200萬-10萬)÷2=495萬。
-->崔太太可向崔先生請求495萬(=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扣除額部分可以扣掉495萬,新制讓扣除額增加了)
(113年憲判字11號判決出爐前內容)
關於生前贈與,許多民眾常忽略一個細節:根據民法1030-1條1項、民法1148-1條以及遺產及贈與稅法15條1項規定,我們須注意:繼承人在亡者生前兩年內受有財產贈與的話,該筆財產不僅視為亡者的遺產須課徵遺產稅,更不能列入夫妻間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額!
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對於降低稅負有非常顯著的功效,雙方財產金額差距越多,雙方財產差額扣除額越大(往下看舉例說明)。
只要是亡者在生前贈與給配偶的財產,雖然配偶已取的財產的所有權,但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計算上,是不屬於生存配偶的婚後財產,所以容易導致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減少,屆時可以主張的扣除額也會減低,而導致須繳納較高的遺產稅。
(使用手機閱讀本文,建議將手機持「橫向」以便查看表格!)
舉例說明更清楚(一)
老趙半年前因得了癌症,得知自己的病無法透過治療痊癒的當下,身家仍有現金2000萬元以及不動產一間公告現值2000萬元,以及妻兒三人(兩位女兒均已成年),為了規避遺產稅,便決定把現金2000萬元,以贈與的方式過給妻子,感謝妻子在他身體受有病痛時仍不離不棄、悉心照護。(妻子本身名下無任何存款)
然而,老趙在一年半內便不幸離世,沒有撐過兩年,規避遺產稅的策略失效,因此贈與給妻子的2000萬元現金按規定視為老趙的遺產,遺產稅仍然要以總額4000萬課徵。
儘管在兩年內贈與無法規避遺產稅,但在計算扣除額時,這筆現金確實不屬於丈夫現有財產,因此是以「遺產總額4000萬-現金2000萬」去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舉例說明更清楚(二)
老趙半年前身體健剛檢查時發現得了癌症,得知自己患病的當下,身家仍有現金2000萬元以及不動產一間公告現值2000萬元,以及妻兒三人(兩位女兒均已成年)。容易杞人憂天又愛家的老趙,才剛患病就急忙想先預先處理好身後事,財產處理的部分,為了規避遺產稅,便決定先把現金2000萬元,以贈與的方式過給妻子(妻子本身名下無任何存款)。
所幸老趙在妻子悉心照護之下,十年後才壽終正寢,這項規避遺產稅的策略奏效,確實順利減少了課稅遺產淨額(往下查看表格對比)。
看完上面的例子說明,我們可以清楚得知:為了規避遺產稅,在生前匆匆將財產贈與給家人,其實不一定划算喔!若希望積攢一輩子的財產不要大筆貢獻給國庫,建議可以委由代書或其他專業人士提前進行規劃,維護自身財產的最大利益!
注意!過去夫妻間一方在生前2年內贈與(aka擬制遺產),不得計入剩餘財產,但根據113年憲判字11號最新判決結果,即刻起,夫妻間一方在生前2年內贈與(擬制遺產),視為「生前提前分配遺產」,可以計入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
Q:為什麼可以計入被繼承人剩餘財產特別重要呢?
A:因為會影響到「遺產稅」扣除額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對於降低稅負有非常顯著的功效,雙方財產金額差距越多,扣除額越大
舉例說明更清楚
過去
崔先生原有1000萬,崔太太原有10萬
生前夫贈與給妻200萬,也就是崔先生財產剩下800萬,崔太太則有210萬
按照民法第1030-1條規定,受贈&繼承取得的財產,不得計入剩餘財產進行平均分配(白話來說,受贈、繼承取得的財產就是你自己的,而非婚後共同打拼賺取的財產,不必拿出來分給對方)
因此,按照舊制規定,擬制遺產不得計入剩餘財產分配,當崔太太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應為(800萬-10萬)÷2=395萬。
-->崔太太可向崔先生請求395萬(=在遺產稅裡可以扣除395萬)
現在
崔先生原有1000萬,崔太太原有10萬
生前夫贈與給妻200萬,也就是夫財產剩下800萬,妻則有210萬
根據113年憲判字11號最新判決結果,擬制遺產可以計入夫妻間剩餘財產進行差額分配
因此,按照新制規定,擬制遺產「得計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當崔太太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應為(800萬+200萬-10萬)÷2=495萬。
-->崔太太可向崔先生請求495萬(=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扣除額部分可以扣掉495萬,新制讓扣除額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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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表格帶您快速了解遺產稅相關事宜!
關於生前贈與,許多民眾常忽略一個細節:根據民法1030-1條1項、民法1148-1條以及遺產及贈與稅法15條1項規定,我們須注意:繼承人在亡者生前兩年內受有財產贈與的話,該筆財產不僅視為亡者的遺產須課徵遺產稅,更不能列入夫妻間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額!
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對於降低稅負有非常顯著的功效,雙方財產金額差距越多,雙方財產差額扣除額越大(往下看舉例說明)。
只要是亡者在生前贈與給配偶的財產,雖然配偶已取的財產的所有權,但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計算上,是不屬於生存配偶的婚後財產,所以容易導致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減少,屆時可以主張的扣除額也會減低,而導致須繳納較高的遺產稅。
(使用手機閱讀本文,建議將手機持「橫向」以便查看表格!)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
---|---|---|
死前2年內贈與(擬制遺產) | 贈與超過2年以上 | |
夫妻剩餘財產計算 |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縮小↓ | 贈與取得財產不計入剩餘財產分配,雙方財產差額縮小↓ |
贈與之財產價額計入遺產 |
✓ | X |
備註 |
賠了夫人又折兵(擬制遺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扣除額) | 要活夠久才能享受到紅利 |
舉例說明更清楚(一)
老趙半年前因得了癌症,得知自己的病無法透過治療痊癒的當下,身家仍有現金2000萬元以及不動產一間公告現值2000萬元,以及妻兒三人(兩位女兒均已成年),為了規避遺產稅,便決定把現金2000萬元,以贈與的方式過給妻子,感謝妻子在他身體受有病痛時仍不離不棄、悉心照護。(妻子本身名下無任何存款)
然而,老趙在一年半內便不幸離世,沒有撐過兩年,規避遺產稅的策略失效,因此贈與給妻子的2000萬元現金按規定視為老趙的遺產,遺產稅仍然要以總額4000萬課徵。
儘管在兩年內贈與無法規避遺產稅,但在計算扣除額時,這筆現金確實不屬於丈夫現有財產,因此是以「遺產總額4000萬-現金2000萬」去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使用手機閱讀本文,建議將手機持「橫向」以便查看表格!)
扣除額&遺產稅試算 | ||
---|---|---|
項目 | 2年內贈與+ 行使剩餘財產分配 |
單純行使剩餘財產分配 |
1 配偶扣除額 |
553萬 | 553萬 |
2 直系血親扣除額 |
112萬 (56萬x 2女) |
112萬 (56萬x 2女) |
3 喪葬費扣除額 |
138萬 | 138萬 |
4 請求扣除剩餘財產差額 |
1000萬 [(2000萬-0萬)]÷ 2 |
2000萬 [(4000萬-0萬)]÷ 2 |
總計扣除額 |
1803萬 | 2803萬 |
課稅遺產淨額 | 4000萬 -1333萬(免稅額) -1803萬(扣除額) ----------------- 864萬 |
4000萬 -1333萬(免稅額) -2803萬(扣除額) ----------------- -136萬(免繳) |
乘上相應稅率 |
864萬 x 10% | 0萬 x 10% |
應繳稅額 |
86.4萬 | 0萬 |
舉例說明更清楚(二)
老趙半年前身體健剛檢查時發現得了癌症,得知自己患病的當下,身家仍有現金2000萬元以及不動產一間公告現值2000萬元,以及妻兒三人(兩位女兒均已成年)。容易杞人憂天又愛家的老趙,才剛患病就急忙想先預先處理好身後事,財產處理的部分,為了規避遺產稅,便決定先把現金2000萬元,以贈與的方式過給妻子(妻子本身名下無任何存款)。
所幸老趙在妻子悉心照護之下,十年後才壽終正寢,這項規避遺產稅的策略奏效,確實順利減少了課稅遺產淨額(往下查看表格對比)。
(使用手機閱讀本文,建議將手機持「橫向」以便查看表格!)
扣除額&遺產稅試算 | ||
---|---|---|
項目 | 2年內贈與+ 行使剩餘財產分配 |
10年 (非死亡2年內贈與) |
1 配偶扣除額 |
553萬 | 553萬 |
2 直系血親扣除額 |
112萬 (56萬x 2女) |
112萬 (56萬x 2女) |
3 喪葬費扣除額 |
138萬 | 138萬 |
4 請求扣除剩餘財產差額 |
1000萬 [(2000萬-0萬)]÷ 2 |
0萬 [(2000萬-2000萬)]÷ 2 |
總計扣除額 |
1803萬 | 803萬 |
課稅遺產淨額 | 4000萬 -1333萬(免稅額) -1803萬(扣除額) ------------------- 864萬 |
2000萬 -1333萬(免稅額) - 803萬(扣除額) -------------------- -136萬(免繳) |
乘上相應稅率 |
864萬x 10% | 0萬 x 10% |
應繳稅額 |
86.4萬 | 0萬 |
結論
看完上面的例子說明,我們可以清楚得知:為了規避遺產稅,在生前匆匆將財產贈與給家人,其實不一定划算喔!若希望積攢一輩子的財產不要大筆貢獻給國庫,建議可以委由代書或其他專業人士提前進行規劃,維護自身財產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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